6月1日,一纸重磅文件搅动了整个出海圈。《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这部共34条的行政法规,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新规密集出台的今天,为什么这部法规能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因为它不仅是首次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对外投资进行系统规范,更意味着中国对外投资管理从“部门规章分散治理”迈入了“统一法制化”的新纪元。
今天,园区荟(biaozhunpark)第一时间为你解读这份新规,尤其是我们的园区主体如何把握机遇、规避风险。
走出分散治理的旧时代
让我们先看看宏观数据的底色。
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12455.8亿元人民币(约1743.8亿美元),同比增长7.1%,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56.6亿美元,同比增长1.3%。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规模已连续九年保持全球前三,与美国、欧盟并列为全球主要资本输出体。中国企业已在境外设立超过5万家企业,遍布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
与此同时,出海半径正在发生结构性变迁。据调研报告显示,未来三年东南亚以57%的绝对优势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第一增长极,非洲与中东紧随其后。在区域上,2025年中国对非洲直接投资激增41%,对欧洲增长20.9%,对亚洲增长1.2%。
然而正是如此庞大的海外资产,长期依赖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制度层级较低、分散不统一,在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和地缘政治风险时显得力不从心。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坦承,长期以来的管理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迫切需要建立高位阶的专门立法。
而《规定》正是在这样的关键节点应运而生。
五大亮点
研读这份34条的《规定》,我们发现亮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适用范围,首次将居民个人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此前的对外投资制度主要针对企业和机构,而新规明确指出,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意味着个人海外购房、证券投资等资本跨境流动都将被纳入统一制度框架,监管边界从企业端延伸至居民端。
第二,市场化原则再确认,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规定》第五条明确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享有投资自主权。这一表述打消了部分企业对政策风向收紧的疑虑,金杜律师事务所分析认为,新规的宗旨并非收紧或限制企业出海,而是统筹整合现有监管体系,形成更具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制度框架。
第三,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政府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规定》第六条提出,国家将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等九大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覆盖全链条的服务保障。这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政府角色正在从单纯的监管者向服务型治理主体转变。中泰证券首席分析师杨畅解读认为,这表明国家在支持企业出海的同时,更希望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和制度支撑,确保对外投资平稳有序。
第四,强化对外投资保护,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规定》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可以依据调查结果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等措施。这为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企业提供了国家层面的制度工具。
第五,监管边界扩大,从资金流动扩展到数据、技术、人员。过去主要围绕资金跨境流动展开的监管,新规将其延伸至技术、数据和人员的跨境流动。投资者不得出口或未经许可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这一条对于涉及核心技术的企业尤其值得注意。
境外经贸合作区迎重大利好
如果说新规是一台导航仪,那么出海企业就是行驶在高速路上的车辆,而园区则是他们进入市场时的服务区和补给站。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重要平台载体,此次在新规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制度性支持。
从存量看,中国已在东盟国家建立了数十个境外经贸合作区,培育了装备制造、轻工纺织、家用电器、资源深加工等产业集群。仅温州一地就建成8家境外经贸园区(国家级数量居全国地级市首位),累计吸引投资超70亿美元,带动外贸额破130亿美元。宁波2025年对外投资备案额达57.3亿美元,自2014年推进境外合作园区建设以来持续领跑。
从最新政策动向看,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资委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特别提出要“拓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功能”,支持出海龙头企业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强与东道国政策沟通,为入区企业发展创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商务部研究院认为,境外经贸合作区应着力推动成为跨境产业链枢纽,如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中泰罗勇工业园等,正推动中国主导的纺织、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链向国际延伸,带动原材料和零部件出口,以产业集群方式提升中国优势产业的海外竞争力。
可以预见,随着新规中服务保障体系的落地,境外经贸合作区有望成为政策资源汇聚的洼地。园区运营方应积极对接各级政府部门,争取成为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在境外的落地节点。一旦将园区打造为出海企业的服务集成平台,集聚效应将进一步放大。
让配套细则撑得住政策含金量
实际上,此次《规定》并非孤军奋战。一系列配套政策正在为出海企业构建完整的制度拼图。
在标准层面,《境外经贸合作区 术语和定义》作为行业标准(WM/T 15-2025)已于2025年8月发布,由境外经贸合作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制定,标志着合作区的标准化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在地方层面,广东省已出台《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办法》(粤商务规字〔2026〕1号),并于2026年4月完成年度考核结果的公示,显示地方层面的监管与考核机制正在快速跟进。
在企业层面,重庆枢纽港产业园的“三国三园”合作模式实践可谓一个生动的缩影。园区企业威马农机在泰国罗勇布局首个海外自主生产基地,规划建设10条智能化生产线,与重庆总部共同形成18万平方米现代化工厂的全球产能布局。背后的逻辑是“总部研发+海外生产”模式,即既利用当地供应链优势,又借助国内研发优势保持技术领先。该园区还通过设立老挝、泰国海外仓,引进全球大宗商品物流服务商,为“三国三园”经贸产能合作提供全方位服务,并依托日益完善的铁公水多式联运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
另一个亮点是北京亦庄的“抱团出海”行动。在第六届东南亚可持续发展展览会上,北京亦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四家高科技企业参展,与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等多国政府部门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累计交流2000余次,最终达成合作意向超80项。其背后的支撑是“抱团出海、搭船出海、品牌出海”的“三海行动”,以及包括跨境数据专用走廊、AEO专用窗口在内的“一站式”出海服务平台。
合肥包河经开区则把目光投向了中亚。区内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乌兹别克斯坦“两区一园”项目规划约2400亩,重点聚焦绿色建材、高端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今年9月,园区商会两次牵头赴乌考察,首次便达成5家企业2.6亿元意向投资。
走出去还需走得稳:园区的机遇与责任
《规定》第十条强调,要“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这说明,未来的对外投资不再是“野蛮生长”的时代,而是要以政府、园区、企业三方协同,做到“发展与安全并重”。
对于园区主体而言,新规带来的机遇不言而喻。投资者对外投资自主权和市场化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市场主体活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园区搭建跨境服务平台提供了政策支撑;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的建立给企业在海外合法权益受损时提供了国家层面的反制工具。
但挑战同样值得高度警惕。数据、技术、人员跨境流动被纳入监管范畴,意味着园区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规管理;分类分级的全过程监管要求园区平台必须加强入驻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违规处罚力度加大,例如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将被处以投资额1‰至10‰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投资活动。
对于正在“出海”或准备“出海”的企业和园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提前梳理自身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对照《规定》要求,核查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是否完备,特别是涉及技术、数据跨境流动的环节。
其二,积极对接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各省市正在陆续出台配套措施,园区运营方应主动争取成为政策落地的试点单位。
其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关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信息,做好应急预案,必要时寻求政策性保险机构的海外投资保险服务。
其四,善用行业商协会力量。《规定》第九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可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企业可通过商协会平台获取资源对接和权益保护支持。
总而言之,《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出台绝非简单的监管升级,而是在新时期复杂多变的地缘政治环境中,为中国资本深度全球化打造的一套“风险防火墙”与“发展加速器”。
从资本走出去到规则走出去,中国的对外开放正跨入一个规则引领的新时代。对于园区主体而言,最好的出海就是有备而来、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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