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应急管理
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今起,我们开设“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专栏,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宣教,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2026年1月9日15时52分许,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2万元。
经调查认定,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厂迁建项目“1·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违法发包,各施工方违章组织冒险作业,顶升系统失稳导致网架坍塌从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顶升支架底部未设置混凝土承台,未采取相应固定措施,顶升支架架体未设置缆风绳,造成顶升系统稳定性不满足要求,导致顶升系统失稳,引发网架坍塌。
2.当天下午局地刮起6-7级强风,施工负责人未及时组织高处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叠加事发当时大风影响,加快了坍塌过程,致使网架上作业人员随网架坍塌坠落,造成伤亡。
(二)间接原因
1.网架顶升施工时,未按照网架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设置12个顶升架顶升点位,减少为8个顶升点位。
2.吴某作业队伍明知顶升作业中存在顶升架未设置缆风绳、未设置混凝土承台等重大事故隐患,违规提供技术支持并开展顶升作业。
3.徐州安构公司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过签订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冒险组织施工。
4.苏某超施工队不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在未消除顶升系统稳定性不足等重大隐患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
5.欧阳某山施工队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缺乏基本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组织能力,违规组织施工;选择的分包单位同样不具备施工资质。
事故问责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8人)
1.宋某,顶升作业技术员,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以免责声明逃避安全责任,违规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吴某,顶升设备出租方负责人,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授意宋某起草免责声明,以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违规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苗某,钢结构安装单位施工负责人,未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网架顶升作业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路某强,钢结构安装单位负责人,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以免责声明逃避安全管理责任,允许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5.裴某杰,苏某超施工队技术员,网架顶升作业未进行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安全事故隐患,对事发当日大风天气从事高处作业未采取停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6.李某建,苏某超施工队施工负责人,未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网架顶升作业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7.苏某超,焊接车间施工队负责人,明知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等安全事故隐患,通过签署免责声明,允许违规组织工人冒险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8.欧阳某山,总包项目负责人,未取得施工资质,违法组建施工队承包工程并组织施工,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苏某超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6人)
1.陈某林,总包项目技术负责人,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未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2.高某桓,晟华咨询公司邯郸区域负责人,安排未取得监理资格的人员进行从事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芬,中兴汽车迁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照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要求列出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对发现顶升作业存在未设置缆风绳和混凝土承台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25%罚款的行政处罚。
4.雷某光,崇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中兴汽车迁建项目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欧阳某山施工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吴某东,崇驰汽车公司总裁,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队伍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某凯,崇驰汽车公司董事长,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5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3个)
1.徐州安构公司:无施工资质违法承包钢结构工程,未组织编制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审批论证,未落实危大工程管控措施。对顶升作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危大工程作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测和安全巡视,未对顶升作业过程进行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崇驰汽车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措施费,对存在的层层转包问题疏于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晟华咨询公司:未审查顶升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对顶升作业危大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顶升作业实施有效监理。未对顶升作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停工指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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