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王力(化名)打算出国留学,与留学服务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因留学服务机构未告知语言成绩要求,导致王力无法按照原定时间入学。后续办理延期手续出境后,留学服务机构的服务陷入停滞,王力将留学服务机构诉至法院。6月3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判决留学服务机构向王力返还服务费2.4万元。

王力诉称,2023年10月,其与某留学服务机构签订《某大学硕士留学服务合同》,并向对方支付服务费7.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留学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包括院校申请、材料准备、入学协助及境外辅导等一系列服务。然而,2024年3月,其拿着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被校方要求提供语言成绩才能办理。其与留学服务机构交涉未果后,自行考取并办理了入学,但入学时间已经延迟。

入学后,王力发现机构负责与其对接的老师均已被开除,服务陷入停滞。王力认为,留学服务机构未告知其语言成绩要求,耽误了其入学,且未提供境外辅导等后续服务,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留学服务机构返还服务费5.8万元。

留学服务机构辩称,王力未按照预定时间入学并非公司责任,是学校政策调整所致,此前没有语言成绩并不影响办理入学;公司已为王力提供出境后的后续服务,但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王力现已毕业,正在等待学历认证,公司不同意返还服务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力向留学服务机构支付费用后,留学服务机构为其制定了留学方案,并提供了资料收集、文书修改、材料递交等入学申请服务。2023年10月,校方向留学服务机构发送了王力的录取通知书。留学服务机构未向王力告知录取通知书中载明的“入学前必须取得语言成绩”这一硬性条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目标学校录取通知书的留学申请服务费为6万元,录取之后的境外服务费为1.2万元。王力已于2025年9月毕业。留学服务机构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曾向王力提供录取之后的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力与服务机构签订的留学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王力已毕业,双方间的合同已无履行基础,王力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校方发送的录取通知上已明确记载对于语言能力的要求。留学服务机构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在协助王力申请学校的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校方政策,导致王力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入学,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留学服务机构在协助王力申请入学阶段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违约情形,及境外服务项目未实际提供等情况,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