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欲购买汪某的房屋,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售方确认房屋持有期间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坠亡、意外死亡等)。后陈某从他人处得知汪某母亲曾在该房屋内正常死亡,认为汪某刻意隐瞒,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法院审理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汪某母亲在屋内去世属自然死亡范畴,符合生命规律,为社会普遍接受,不构成“非正常死亡”或“凶宅”,既未减损房屋使用价值,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质量瑕疵或权利缺陷。汪某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陈某主张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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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房屋内发生正常死亡事件,不属于影响房屋交易的重大瑕疵,出卖人未主动披露的,不构成欺诈或违约。生老病死是自然常态,居家终老符合传统伦理。若认为家人在房屋中离世即导致房屋价值减损或交易困难,有悖多数人认知,也不利于弘扬善良风俗。本案裁判引导社会尊重养老送终的传统理念,纠正过度迷信、随意放大房屋瑕疵的不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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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肥西县人民法院

排版编辑:汪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