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凭祥,两名司机受雇受雇运输“茶叶”,途中察觉是烟丝,货主称“没事,查到就说是茶叶”,二人为赚万元运费,仍冒险上路,在广河高速惠州段被查,烟丝19470公斤价值141万元,经验定均为无使用价值的伪劣产品,事后两名司机均获刑2年多,各处罚金20万元,其中一名司机不服上诉,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凭祥,5月份,货车司机凌建和合伙人仲伯正处于生意清淡的焦虑期,凌建家中有个自2004年就患上重型地中海贫血的儿子,每月高额的治疗费像座大山压得他喘不过气。
他驾驶的桂A牌照重型半挂车,是与仲伯共同出资购买,挂靠在广西一家运输公司名下,两人轮流驾驶,靠着在全国各地跑运输,勉强维持着生计和儿子的医药费。
5月20日中午,一通熟悉的电话打破了暂时的平静,来电者是他们的“老客户”——自称经营一家物流有限公司的易雄。
电话里,易雄的声音一如既往地干脆:“阿强,有趟好活,从南宁武明拉一批药材到广东汕头,大概16吨,运费一万块,走不走?”
对于已经近半个月没接到大单的凌、仲二人来说,这无疑是雪中送炭,他们几乎没有犹豫,便应承下来,约定当天下午到南宁市武明县伊岭岩工业区的一个厂房装货。
下午时分,凌建和仲伯驾驶着货车,准时抵达了指定地点,那是一个位置偏僻、尚未完全建好的厂房,周围空旷,易雄已经等在那里,同行的还有卢某和他的朋友黄某。
易雄介绍说,卢某是跟车去汕头的,路上有个照应,装货过程由易雄指挥,七八个工人默默地从厂房里搬出一个个鼓鼓囊囊的蓝色编织袋,往货车上装载。
凌、仲二人起初并未在意,按照行规,他们只负责运输,一般不干涉货物具体是什么,然而,就在货物快装完,凌建和仲伯爬上货车顶部,准备合力拉上防雨的帆布时,一股浓烈、独特的烟草气味扑面而来。
常年跑运输,两人对各类货物的气味不算陌生,凌建心里“咯噔”一下,他用手肘碰了碰旁边的仲伯,低声道:“这味儿……不对吧?像是烟丝。”
仲伯也皱起了眉头,他深吸一口气,更加确定了,这根本不是易雄电话里说的“药材”,而是国家严格专卖管控的烟草制品。
趁着工人们固定帆布的间隙,仲伯跳下车,径直走到正在一旁抽烟的易雄面前,语气严肃地问道:“易老板,你这装的到底是什么?我们刚才闻到很大的烟丝味。运输烟丝,没有准运证,那可是犯法的!”
易雄脸上闪过一丝不自然,但很快堆起笑容,拍了拍仲伯的肩膀:“哎呀,阿强,你想多了,就是些茶叶,可能包装串了味,放心啦,没事的,路上万一真有检查的,你们就一口咬定是茶叶,我都打点好了。”
他一边说,一边掏出准备好的8100元现金,作为预付的部分运费塞给仲伯,“这趟辛苦你们,到了汕头,尾款立刻结清,卢仔跟他们车,路上也有个伴。”
拿着那叠厚厚的钞票,凌建和仲伯陷入了短暂的沉默,易雄的含糊其辞和“打点好了”的说辞,反而加重了他们的怀疑。
两人走到车旁,低声商量,仲伯忧心忡忡道,“老凌,这明显就是烟丝,他连准运证都拿不出来。”
“我知道”,凌建看着手里沉重的运费,又想起家里等着钱救命的儿子,内心挣扎,“可这单成了,小杰下个月的药费就有了着落……易老板说查到就说是茶叶,应该……没那么倒霉吧?”
最终,对经济压力的妥协和对侥幸心理的依赖,压倒了对法律风险的担忧,他们互相看了一眼,默默地将钱收好,决定接下这趟“危险的活”。
当晚,他们在工业区附近找了家小旅馆休息,易雄特意交代,要等到凌晨再出发,避开检查高峰,卢某和黄某也一同住下。
房间里,凌建翻来覆去睡不着,烟草的味道似乎还萦绕在鼻尖,他甚至偷偷去查看了笔记本,上面清楚记录着:就在一周前的5月14日,他们也是为易雄从同一个地点,运送一批“800箱货物”到广东汕头深汕高速田心出口,同样只有卢某跟车。
那次,他们也隐约觉得货物不对劲,但没敢多问,笔记本上那寥寥几笔的“5月14日,运费结算”,此刻显得格外刺眼,原来,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5月21日凌晨3点,夜色深沉,桂A货车驶离武明县,踏上前往汕头的高速公路,驾驶室里,凌建和仲伯轮流开车,卢某坐在副驾驶,黄某则在后面的卧铺休息。
车厢里异常安静,只有发动机的轰鸣声,每个人都心事重重,尤其是两位司机,神经紧绷,时刻留意着沿途的每一个指示牌和可能出现的检查站。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车辆驶入广东省境内,5月21日中午12时许,当货车行经广河高速公路惠州龙门县路段的沙迳服务区时,凌建打算进区稍作休整。
然而,车辆刚刚停稳,几辆闪烁着警灯的执法车辆便迅速靠拢,将货车包围,广东省惠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龙门县烟草专卖局的联合执法人员出现在车旁。
“请下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凌建和仲伯的脸色瞬间变得惨白,他们和卢某、黄某一起被要求下车,执法人员掀开货车篷布,眼前是堆叠整齐的蓝色编织袋。打开袋子,里面是黄褐色的片状物,浓烈的烟叶气味弥漫开来——正是烟丝。
“请出示运输这批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烟草稽查人员严肃地问道,凌建和仲伯面面相觑,低下了头,他们拿不出来,卢某也慌乱地表示,自己只是跟车的,什么都不知道。
经现场清点,这批烟丝共计19470公斤,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货物及车上四人全部扣押,并移交龙门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
同日,龙门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凌建、仲伯刑事拘留,随后,涉案烟丝被送至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
检验报告显示:该批烟丝样品为烤烟烟丝,但有明显异味,均被判定为“无使用价值”。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据此出具价格证明,认定该批伪劣烟丝价值高达人民币1414978.35元。
在最初的审讯中,凌建和仲伯还试图按照易雄教的那样,谎称运输的是“茶叶”,但在执法人员的追问和确凿的证据面前,他们的心理防线很快崩溃。
仲伯首先供述:“装货时我们就闻到是烟丝味,我还问过易老板,他说没事,查到就说是茶叶……我们为了赚运费,就继续拉了。”
他进一步承认,包括这次在内,他们一共为易雄运输过四趟货物,前三次(5月4日、8日、14日)也都是从同一地点装货运往广东,其中5月14日那批,他们心里清楚很可能也是烟丝。
凌建的供述与此相互印证,并补充了更多细节:“到车顶拉帆布时闻到烟草味,就知道是烟丝或者烟叶了……生意难做,货都装了,为了能赚钱,明知是烟丝也继续运了。”
而跟车人卢某的证言,则进一步指向了背后的组织者易雄。卢某称,自己受雇于“易老板”,每天工资100元,任务就是跟车到汕头,然后拿返程车票回来。
他承认在装货的仓库就闻到了烟味,知道运的是烟丝,也知道无证运输违法,但“因生活困难为了100元/天的报酬,就没问”。
卢某还提到,就在一周前,他也曾跟过凌、仲二人的车,运送过一车“烟厂的废料”到汕头,接货的是一辆黑色小车。
货主易雄到案后,起初辩称自己不知情,以为是运输“药材”,并称只让凌建运过这一次货,然而,在凌建的记账本、仲伯和卢某的证言等证据面前,其谎言不攻自破。
记账本上清晰记载着5月间的多次运输记录和开支,最终,易雄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凌建和仲伯一开始是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但在监视居住期间,凌建脱离了监管,直到2年后的3月29日,仲伯在广西凭祥被抓获归案,4月26日,凌建主动到龙门县公安局投案,至此,该运输环节的涉案人员基本到案。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龙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建、仲伯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仍为其提供运输便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系犯罪未遂,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仲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凌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考量,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仲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凌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凌建不服,提起上诉,其与辩护人提出:1.凌建仅知运输的是烟丝,不知是“伪劣产品”,不构成该罪共犯;2.量刑过重,应考虑其系从犯、初犯、未遂、自首,且家庭特别困难(儿子患重病),请求改判缓刑或降低罚金。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对焦点问题作出认定:
首先,关于是否构成共犯。
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凌、仲二人在装货时已明确知晓所运为烟丝,且在无任何合法准运证件的情况下,货主易雄无法提供合法手续并教唆其谎报货物品名。
二人作为具备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特别是仲伯已明确向易雄指出“运烟丝违法”,其完全可以也应当预见到所运输的极可能是非法烟草专卖品(包括伪劣产品)。
在此情况下,二人为牟利仍选择继续运输,主观上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为伪劣产品的流通提供了关键帮助,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是否直接接触上家货主,不影响其“明知”的认定。
其次,关于量刑是否过重。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关于凌建“自首”的认定,指出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后虽主动投案,但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不构成自首,仅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
尽管如此,法院综合考虑其从犯、犯罪未遂、坦白、当庭认罪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其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作为酌定情节),认为一审在法定刑以下(该罪数额巨大标准应在7年以上)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已是减轻处罚的结果,量刑适当。
其家庭困难情况,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在执行阶段(如罚金缴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等)予以酌情考虑,但不足以成为二审再次减轻刑罚或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涉案烟丝价值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惠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警示,在涉及专卖品、危险品等特殊领域,运输者绝不能对货物性质抱侥幸心理,一旦明知或应知非法仍提供运输,就将成为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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