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4日,宁波的缪先生收到了某建设公司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这距离他入职才过去短短几天。
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没想到,上班没几天,公司就以他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先生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是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收到法院传票后,缪先生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与陈xx律师处理此案。朱律师和陈律师接手后,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明确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律师和陈律师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先生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先生入职时未对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而且从公司支付的工资来看,缪先生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或由缪先生制定,在缪先生不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先生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劳动者平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二是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进行专业抗辩,最终成功维护了缪先生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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