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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法律人朋友圈,一个因离婚引发的被法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引发热议。
我也很好奇,到底这对夫妻有多少钱才让法官主动移送司法机关?
于是找到了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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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妻,是1954年出生的王男和1956年出生的张女。
两人1976年登记结婚。
王男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张女原来是徐州市公安局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调到上海后被告就没上过班。
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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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等于把问题留给了未来,因为两人财产太多了。
王男曾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诉请的案件标的为1.4亿。
后该院以被告张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为由,裁定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上诉后经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裁定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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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案件所涉标的巨大,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该院指定案件仍由该院审理。
该案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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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并未解决,原告王男与被告张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王男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9,87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原、被告名下14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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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原告王男表示除原、被告名下14处不动产外,被告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
一、原告的同事王某归还给被告的1,000万元;
二、上海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女)在2008年被案外人诈骗,该案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被告个人名下;
三、上海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2013年投资青海铁路局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被告个人名下;
四、1997年至2007年被告收取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
五、被告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
六、被告曾说自己炒股亏了6、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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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女则表示,原告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
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中路26号7XX小区1号楼二单元2X01室房屋;
二、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319号C广信嘉园C3楼X单元XD号房屋;
三、案外人某战友的400万元债权;
四、原告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6,409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
五、原告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
六、原告名下北京建设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原告股票账户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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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奇了怪了,他们家怎么这么有钱啊?
法官估计也是这样想的:因为原告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退休,级别为副厅级。被告原来是徐州市公安局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工作,调到上海后被告就没上过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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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
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以上资料引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12247号民事裁定书。
2026年6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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