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依据的逮捕令抓捕中国公民马南庆的行动这既涉及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的系统。
红色通报是由请求国的国家中心局(National Central Bureau)向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提交申请后,经国际刑警组织审查批准后发布的。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向国际刑警组织美国国家中心局提出了发布红色通报的请求,由该局提交国际刑警组织审核。如果获准,国际刑警组织将把马南庆的姓名、照片、指纹、被指控罪名等信息录入其全球执法信息系统(I-24/7系统),并向所有成员国推送。因此,请求的内容、对象和依据,完全由美国决定。
国际刑警组织收到美国的申请后,经审查确认符合章程要求(即不涉及政治、军事、种族或宗教事项),便会批准并向全球所有成员国发送该红色通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在此过程中充当信息传递平台的角色,而非主动执法者。
法国作为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收到红色通报后,其执法机构(在此案为法国警方)决定是否响应。法国选择在戴高乐机场对马南庆实施抓捕,是基于法国国内法和其与美国的双边司法合作安排。事后法方给出的解释简洁且敷衍:抓捕行动只是为了协助美国司法机关开展相关调查。
总之这是一场以美国为主导、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平台通知、由法国执行的跨国执法协作行动。 国际刑警组织在此案中扮演的是信息桥梁角色,而非主导方。
马南庆属于中国籍公民,在美方起诉书中也未出现中国国籍以外的任何身份信息。理论上,中方本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系统获得相应信息。但截至目前,中方并未就此案作出任何"事先收到通报"的官方声明,这进一步印证了美方在程序上刻意采取了特殊做法。本案中最关键的细节在于,美国司法部早在2025年10月就已获得大陪审团对马南庆等人的起诉书批准,但美方全程选择了密封处理,没有对外透露任何风声。美方一直等到马南庆于2026年4月14日在法国被扣押、失去人身自由三十多天后,才在2026年5月19日公开解封起诉书,高调对外宣布。
这种模式在国际执法实践中被称为"先控制当事人,后公布证据"。它在程序上带来的效果是:当美方公开起诉书时,马南庆已被关押了一个多月,中方及相关企业已失去了事先知情或提出交涉的任何先机。 这种做法被外界批评为"先定罪、后补证据"的霸道司法手法。
因此,准确的说法是:法国的抓捕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美方发出红色通报本身的正当性存有严重疑问,法国的协助执行也因此存在实质争议。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美国是否有权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商业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美国司法部指控,2019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四家中国集装箱制造企业通过合谋限制产量、固定价格,违反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1条。美国声称,这些行为导致标准集装箱价格在2019至2021年间大致翻倍,影响了出口至美国的货物运输。但被指控的所谓"合谋行为"——会议磋商、产能管控、产量协调等——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仅涉及中国企业之间,未涉及美国本土主体,也未在美国境内实施。
美国之所以认为其拥有管辖权,依据的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及《外国贸易反垄断改进法》中的"效果原则"——即即便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只要对美国商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美国即可行使管辖权。
然而,"效果原则"在国际法上存在广泛争议,其本质上是以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的单边主义行为。正如权威评论所指出的,"美国长臂管辖的本质,是单边主义对多边主义的挑战,是霸权逻辑对法治精神的背离"。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基本原则,美国凭借"效果原则"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无限延伸至全球,未经他国同意便行使管辖权,严重损害了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司法部在此案中的操作手法——将起诉书全程密封、等待马南庆出现在法国才行动、抓人一个多月后才解封起诉书——被外界批评为"绑匪式执法"。这种"先控制当事人、后公布证据"的做法,在国际执法实践中极为罕见,也进一步引发了外界对美国执法动机的质疑。
不少观察者将此案与2013年美国抓捕法国阿尔斯通高管弗雷德里克·皮耶鲁奇相类比。这不是一个"美国人错"或"中国人该抓"的二元选择题。 更准确的表述是:美国以存在严重争议的域外管辖权为由,通过长臂管辖手段,对中国公民实施跨境追诉,这在实质正义层面缺乏正当性;而法国在程序框架内予以配合,但其行为客观上助长了美国司法霸权的扩张。
马南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按照中国的法律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行为很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美国以自身法律为标尺,将其定性为刑事犯罪并实施跨境抓捕。将责任归于马南庆个人,实质上是忽视了本案背后的地缘政治博弈和长臂管辖的制度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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