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木子
短短3个月,小山(化姓)在某直播平台累计充值1730元,用于购买虚拟道具和打赏主播。这笔钱大部分来自母亲微信钱包的转账。父亲发现后,以“未成年人打赏未经监护人同意”为由要求平台全额退款,却遭到了拒绝。双方对簿公堂,6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驳回小山家人的诉讼请求,平台无需退款。
小山是一名未成年人,2023年4月,他使用一名家人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了某直播平台的账号,并顺利通过了人脸识别实名认证。随后,他开始浏览游戏直播间,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充值购买平台内的虚拟物品,用于消费或打赏。单次充值金额从20元到800元不等,连续3个月累计花费1730元。这些充值款项中,大部分由其母亲先转账至小山的个人微信账户,再由他完成充值。
小山的父亲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孩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打赏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应属无效,要求直播平台返还全部款项。平台方面则辩称,账号系通过成年人实名认证,且充值金额符合日常小额消费习惯,因此拒绝退款。
小山的家人将平台告上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网络服务协议无效,并返还173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账号注册时使用的是成年亲属的身份信息,且完成了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注册主体并非小山本人。因此,小山与平台之间并未实际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其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法院指出,小山在充值打赏时已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山的消费行为持续三个月,累计仅1730元,单次充值最高不过800元,整体消费金额不高,频次和方式均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依法应认定为有效,无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此外,充值款项大部分来源于其母亲的主动转账,监护人对其资金流向及用途负有知晓和监管的义务。综上,法院对小山家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在处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时,应坚持“家庭尽责、平台共治、协同保护、各担其责”的理念。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教育、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支付账户及密码,合理安排孩子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及时发现和制止非理性消费行为。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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