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是镇雄县公安局的副局长,分管全县涉黑涉恶案件。
2020年,他因涉嫌受贿和玩忽职守被立案调查;2024年,终审获刑四年。2025年底,汪剑武走出监狱。但他坚称:“我是无罪的。”
出狱后,他开始了一场漫长的实名举报。他举报的不是别人,恰恰是当年“经手”自己案子的办案人员——“他们篡改、伪造了关键证人的笔录”。
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两位办案人员不但没有被追责,反而一步步升职了。
更关键的是,法院自己也承认:确实存在录像与笔录“多处不一致”,多达17处。
“办案人员伪造笔录,没被追责还升职了”
汪剑武,今年46岁,从警20年,曾任云南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全县涉黑涉恶案件。
2020年7月,他在办公室被纪委监委人员带走。此后,案子的走向一拖再拖。2021年一审认定他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汪剑武不服,上诉。2022年,昭通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024年3月,绥江县法院重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同年12月,昭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生效,汪剑武入狱。
汪剑武一直坚称自己无罪。2025年底刑满出狱后,他没有就此罢休。他调取了案卷中的同步录音录像,一帧一帧地对比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结果让他愤怒——
他告诉媒体,当初的办案人员李某国、李某制作的证人询问笔录,“有明显的篡改、伪造问题”,更关键的是,“这两人不但没被追责,反而逐步升职了”。
17处不一致:证人亲口说“我没说过的话,被写进了笔录”
汪剑武言之凿凿,他手里有一份《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意见书》,其中写明:在调出的3份询问笔录中,有17处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
这背后有一个关键证人——商人梁某明,他是汪剑武案中指控受贿罪的关键证人。
梁某明在接受采访时说出了一段让人后背发凉的话:“汪剑武案第一次开庭时,我看了庭审直播,发现办案机关给我做的笔录,与我实际的讲述不一致。很多我没说过的话,却出现在笔录里。”
梁某明坦言自己文化水平有限,“他们让我签字时,我并没有看笔录内容,他们也没有给我读笔录。”
一个没说过的话被写进笔录的证人,一份与同步录音录像完全对不上的笔录——就这样成了定罪证据的一部分。
“办案机关找我配合了十多次,只能拿出3次同步录音录像,且都存在与笔录不一致的问题。”汪剑武的代理律师也指出了这个令人费解的异常。
“我没说过的话,我不认”——被写进笔录里的话,到底是谁说的?
梁某明的回应非常直接:“我为我说过的话负法律责任,笔录里没说过的话,我肯定不认可。”
话都说到了这个地步,问题已经极为清楚了:这份带着17处出入的“笔录”,究竟是汪剑武口中的“篡改伪造”,还是办案人员口中的“规范制作”?按照法定程序,询问笔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
为什么不全部提交?为什么只有3份能调出?
汪剑武说:“李某和李某国做的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完全把梁某明的话篡改了。”
他还有一个惊人的发现:当年经手这个案子的办案人员中,秦某、朱某已经被判刑了。昭通市昭阳区法院查明,秦某在办理汪剑武案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某泄露案情,让其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修改报告。其间,朱某收受了现金20000元。
最终,秦某、朱某分别获刑。
但李某国和李某,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反而在工作岗位上一步步升职了。
“我举报他们,相关部门没有给我任何反馈”
汪剑武最早举报他们,不是出狱之后,而是在案子尚未尘埃落定时。
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自己被留置后,因认为办案人员调查程序违法,先后举报了多名办案人员。用他的话说,“实名举报是无奈之举,因为我提交的相关违法违纪线索,有关部门均没有调查反馈”。
2026年1月2日,汪剑武再次手持身份证,在网上实名举报李某国(现任镇雄县信访局局长)和李某(现任镇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这一次,舆论彻底炸了。
除了“伪造证据”,他还举报李某国的个人党员档案涉嫌造假,称其“入党时未满18周岁,是其担任村支书的父亲利用职权伪造了档案”。
面对质疑,被举报的李某国公开回应称“完全不实”,并表示相信组织会公正调查。
然而,汪剑武晒出的截图显示,他发布的举报内容遭到投诉要求删除,投诉方是“镇雄县信访局工会委员会”,理由为“县纪委系统无李卫国相关信息”。投诉未获平台支持。
法院都承认“不一致”,这两个人凭什么升职?
汪剑武案的刑事判决书里,记载了一句话:对于李某国、李某等参与的询问笔录,根据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与笔录不一致的情形,依法应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也就是说,连法院都认定了——这3份笔录,确实有问题。
一个被法院认定“存在不一致”的讯问笔录,两个被实名指控“篡改伪造证据”的办案人员,不仅没有进入任何法律程序,反而在工作中步步高升。
一个前后配合办案机关做了12次笔录的证人,面对镜头说出“很多我没说过的话被写进笔录里”的时候,手是抖的。一个在监狱里待了四年、最终被判有罪的人,出狱后第一件事是实名举报,他说的那些话是否全部属实,需要法律最后裁决。
可有一个问题,它不问真假,只问公正。不管汪剑武这个人的罪名是否坐实,办案人员都不该违法取证。
因为证据是公平的基石。如果连基石都松动了,建在上面的正义,早晚要塌的。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新浪新闻、腾讯新闻、网易新闻、大风新闻等媒体报道。
汪剑武是一个身负前罪、被判入狱的服刑人员,同时也是一个实名举报办案人员“篡改伪造证据”的举报人。他的这份双重身份,让这起举报事件格外敏感。
但事情的诡谲之处恰恰在于:不管举报者的动机是什么,问题的核心永远不在“谁在举报”,而在“证据到底是不是真的”。
梁某明的证言被写进笔录时,是否原封不动真实记录?那17处出入,是小小的记录疏忽,还是系统性的篡改伪造?
物证不说谎,真相不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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