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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摊贩因摊位问题与城管发生冲突,致城管手部被划伤,摊贩因不服行政拘留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城管执法违法在先,故判决摊贩获胜,不料城管随后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万元,法院认定摊贩承担80%责任,摊贩不服一路告至高院,以“执法违法、正当防卫”为由申请再审,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遵义市播州区某镇,镇综合执法局教导员李某带队进行市容管理,为流动摊贩母峰、吕芳夫妇“指定”了一个新的经营点位——紧邻美佳超市门口。

这个看似寻常的管理行为,实则埋下了冲突的种子,母峰当场提出异议,指出这个位置已被超市老板长期租赁给另一服装摊贩使用。

然而,面对母峰的合理担忧,李某只是口头承诺“有矛盾城管处理”,并未提供实质性解决方案或另寻他处,这句空洞的承诺,为日后事态升级埋下了伏笔。

几日后,母峰夫妇无奈之下,按照“指定”位置出摊,矛盾如预料般爆发,他们与超市方发生争执,为了避免冲突进一步扩大,他们自行将小吃车挪回了原来的位置。

这一“不服从管理”的行为,随即引来了当值城管队员的注意,当日上午10时许,城管队员蔡波与同事黎某红来到现场。

他们没有首先了解此前的“指定”背景和矛盾缘由,而是直接使用喇叭对母峰夫妇进行高声驱赶。

母峰立即上前,试图向蔡波解释一周前与教导员李某的沟通情况,并恳请其作为执法者,协调解决因“指定摊位”引发的实际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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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蔡波的回应只有反复的“不知情”,并拒绝进行任何协调,沟通渠道被粗暴关闭,事态迅速滑向失控边缘。

蔡波随即发出警告:“不离开就没收小吃车”,并采取了直接行动——他动手关闭了小吃车的煤气阀门,并开始拉拽车辆,意图强行将小吃车拖离。

面对财产即将被扣,吕芳上前阻止,被蔡波推开,看到妻子被推搡,母峰上前阻拦,在双方的肢体接触和拉扯过程中,蔡波的手部被划伤。

母峰事后称,这是“不小心”造成的,警方接警后介入,最初对母峰、吕芳夫妇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母峰没有屈服于此,他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播州区公安分局最终主动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母峰在维权道路上取得的第一场法律胜利,也初步证明了其在冲突中的行为具有可争辩之处。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冲突的种子已然种下,后续的摩擦难以避免,次年2月28日,蔡波率队再次巡查,以占道经营为由,扣押了母峰夫妇赖以生存的小吃车。

母峰再次选择法律武器,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次,法院明确支持了他,生效的49号行政判决书明确指出,蔡波此次扣押车辆的行为违法。

至此,本案的行政争议线已清晰:蔡波的执法行为,无论是引发冲突的驱赶、关阀行为,还是后续的扣押车辆行为,均被证明存在不当乃至违法之处。

在行政争议进行的同时,另一条战线——民事诉讼同步展开,蔡波就其手部受伤一事,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母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呈现出一种“切割”审视的视角,法院认为,蔡波的受伤是母峰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母峰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了事件的起因和蔡波的过错,认为其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对冲突的发生和升级负有责任。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过错相抵”规则,酌情减轻了母峰20%的责任,判决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蔡波自行承担20%。

母峰对这个结果感到不公,在他看来,自己是违法执法行为的“受害者”,冲突因城管违法执法而起,自己是为保护财产和妻子才进行阻拦,应属正当防卫,为何最终却要为对方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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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这样的质疑,他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1.自己是正当防卫,其行为是为保护私有财产(小吃车)和妻子人身安全(被推开)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合法私力救济,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执法违法是根源,蔡波的执法行为已被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是引发本次冲突的唯一和根本原因,蔡波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3.责任倒置不公,在执法者违法在先的情况下,判决作为相对人的摊贩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是显失公平的责任倒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行政违法不等于民事免责。

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是母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这与“蔡波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评价。

执法行为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追究其行政责任(母峰也确实这么做了并获胜),但这并不能自动免除行为人在民事侵权层面应负的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聚焦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母峰上前阻拦并导致蔡波手部受伤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这些要件。

其次,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未超出必要限度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蔡波当时的执法行为(驱赶、关阀、拉车)虽然方式不当,甚至可能程序违法,但尚未对母峰或其妻子的人身安全构成紧迫、严重的不法侵害(如持械殴打等暴力行为)。

在此情况下,母峰采取的肢体阻拦行为,被法院认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尤其造成了人身伤害后果,因此难以被认定为合法的正当防卫。

最后,过错相抵原则需合理使用。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母峰承担80%责任、蔡波自担20%责任,正是这一规则的生动体现。

本案中,母峰的直接阻拦行为,是导致蔡波手部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过错明显。

蔡波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未能妥善处理前期“指定摊位”引发的矛盾,且在执法过程中未能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其行为已被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对冲突的引发和升级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在认定母峰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酌情减轻了其20%的责任,这20%对应的正是蔡波自身存在的过错。

这一划分既没有因为蔡波是执法者就免除其过错,也没有因为其执法行为不当就完全豁免母峰的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平衡与公正。

最终,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