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丘市全域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优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优化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包括:商周高速以东、济广高速以西、庄周大道以南、连霍高速以北区域和商丘睢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豫商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类型为: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要求:一是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应急抢险工程确需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批准后,可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四是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做好宣传,张贴通告、制作道路警示牌,将本通告要求通知到施工单位和工业企业。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赵婉
审核:江滢 扬 帆
终审:江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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