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因公司未签合同、未买社保申请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未获支持。委托刘双律师起诉后,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315.5元、工资3334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罗先生在成都市XX公司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11日,罗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款项。仲裁结果是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罗先生二倍工资差额43973元、10月工资3047元,驳回其他请求。
罗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委托了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的刘双律师,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双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证据,分析争议焦点。在入职时间问题上,公司认为罗先生2018年4月入职,而罗先生认为是2018年8月。刘双律师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罗先生在此期间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对其管理并发放报酬的事实,帮助法院认定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
在工资标准方面,双方存在争议。罗先生主张月工资4500元,公司认为是2800元。刘双律师指出,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信了罗先生的主张。
对于经济补偿金,双方对离职原因说法不一且均无证据。刘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让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经计算,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为7315.5元。
在二倍工资问题上,刘双律师提醒法院注意仲裁时效。法院认定罗先生2018年11月11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已超仲裁时效,公司应支付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另外,因罗先生未能充分举证加班事实,法院未支持其加班工资的请求。
在法律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收尾:判决书下来后,罗先生将相关证据材料和判决书一起放进了文件袋。这场劳动争议,在刘双律师的帮助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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