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张梦云

3月25日,中国著名房地产开发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城控股)创业元老、原副总裁倪连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开庭。截止本文发布,该案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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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商业地产“吾悦广场”遍布全国。这是位于边境城市云南保山的一座“吾悦广场”。刘虎 摄

新城控股创始人、原董事长王振华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劳动模范”等称号,2020年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轰动一时。此次将原副总裁送上刑事审判席,使新城控股再次成为业界瞩目的焦点。

普陀区检察院指控,这位在新城控股深耕多年的高管,在2014至2024年间,单独或伙同江西女商人熊梅清,向多家供应商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倪连忠当庭表示不认罪,矢口否认受贿,称他不但没有收过供应商的钱,有的供应商还因资金困难找他借了不少钱,至今未还。他在笔录中称,“我是一个老党员,我为新城付出了半辈子,我对得起公司,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倪连忠的家人认为,新城控股报案抓捕倪连忠纯属恶意构陷,目的是想“赖掉”该公司欠其1000万余元股票投资补偿款和奖金。新城控股曾要求高管购买其股票,并承诺亏损由公司补偿。倪按要求认购了1000万元股票,后巨亏,但并未得到补偿,加上其应得的奖金,新城控股共欠其1000万余元。

01

千亿房企高管被东家报案抓捕

公开信息显示,新城控股1996年成立于江苏常州,公司注册地址为常州市武进高新区,2015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股票代码601155.SH),旗下商业地产品牌“吾悦广场”已在全国布局超200座购物中心。

倪连忠出生于1965年,常州人,是新城控股的元老级高管。自1995年9月入职,他在公司服务近三十年,2012年起担任副总裁,深度参与了新城控股从常州起步到走向全国的全过程。

2024年6月,新城控股向普陀公安分局报案称倪连忠涉嫌受贿犯罪。同年9月11日,新城控股发布内部通知,免去其副总裁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就在当天,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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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连忠。被逮捕前,他正准备实名举报新城控股偷税漏税、损害股民。受访者提供

经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该案于2025年9月12日起诉至普陀区法院。

熊梅清是江西两家工程、电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与倪连忠共谋、共同实施索贿行为的同伙。

普陀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24年,倪连忠在新城控股担任商业开发事业部项目管理中心副总裁、南区运营中心副总裁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的公司项目开发运营、招采、进度款支付、结算等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新项目招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周小超、闵玉林等供应商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熊梅清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800余万元。

其中最大的两笔指控,一是倪连忠伙同熊梅清多次从新城控股供应商周小超处索要钱款共计1740余万元,二是倪连忠以借款名义向新城控股供应商闵玉林索要现金1000万元。

倪连忠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然而倪担任副总裁期间,仅分管项目管理中心,招标采购、审计、工程款结算等并不归他管。2019年7月,因原董事长王振华涉案,其子王晓松接任董事长职务后,倪更是被边缘化,根本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条件。

倪连忠的家人称,检方指控倪连忠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周小超、闵玉林等供应商提供帮助,然而新城控股欠周小超工程款2亿多,欠熊梅清也有1亿左右,欠闵玉林更是不知道多少,事实证明倪并没有帮他们要回工程款。

02

1700万是贿赂还是商业往来?

《起诉书》将倪连忠描绘成一个系统性进行权力寻租的腐败高管,和熊梅清共同编织了一张高达2800万余元的受贿巨网。

但在法庭上,笔者听到的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故事:一个是关于权力寻租的指控,另一个是则是充满了证言矛盾、管辖争议与构陷疑云的抗辩。

根据检方指控,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倪连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熊梅清以虚假工程合同收取工程款为名,多次从供应商周小超处索要的钱款1740余万元,被熊梅清用于购房、个人出账等。

这是该案中金额最大、也最核心的指控,但辩护律师斯伟江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版本。斯伟江称,此款系周小超控制的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麦公司)、熊梅清控制的江西中行建电力有限公司之间正常的商业往来,双方签订了真实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且有相应的工程类发票,资金流向与合同主体对应。“这是他们两家公司之间的账,与倪连忠无关。”

“钱从A公司转到B公司,这是商业社会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不能因为转账双方认识倪连忠,就认定这是贿赂。”斯伟江表示,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仅有周小超的单方证言,系“孤证”,且证言前后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该案中,倪连忠始终保持“零口供”,否认与熊梅清有特殊关系,更否认指使熊梅清向周小超索贿。熊梅清亦否认与倪连忠有不正当关系,主张该笔款项是其与周小超之间的工程款或借款。该指控仅依赖周小超的一面之词,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属于典型的“孤证”,依法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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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张梦云摄

辩方认为,周小超在案发前与他人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我跟老倪能有什么东西呢?我只是表面上看的好。”“平时送礼吃饭这个又算什么事情,这也不至于把他控制起来。”该录音与周小超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直接冲突——在笔录中,周小超详细描述了倪连忠如何带着熊梅清参加饭局,如何暗示“在上海买房缺点钱”,以及他如何多次向倪连忠“请示”是否应该打款。

在检方的叙事中,这1700万余元是倪连忠利用职权为周小超谋利后,通过熊梅清进行的洗钱操作。为了掩盖这笔巨额贿赂,倪连忠在案发前试图将此事“闭环”掉,即通过补签合同等方式掩盖贿赂事实。

辩方认为,所谓的“闭环”实际上是为应对第三方债务纠纷。2024年6月,江西中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润公司)起诉中麦公司,并试图追加股东周小超等人,周面临巨额连带清偿责任。倪连忠、周小超、熊梅清等人当时商讨的是如何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或法律手段规避中润公司的执行,而非掩盖贿赂。多名代理律师的证言也印证了当时是为了处理执行案件,而非贿赂案。

“周小超的证言存在严重的张冠李戴,他把为了应对债务诉讼的‘闭环’,说成是为了掩盖贿赂的‘闭环’。”辩方指出,周小超作为该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的行贿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反而作为“污点证人”免于追诉。辩方质疑存在“以证换免”的交易,即周小超为自身脱罪而配合侦查机关构陷倪连忠。

熊梅清在侦查阶段亦是“零口供”,并未承认伙同倪连忠受贿,但在庭审中,熊却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方的当庭追问下,熊承认检方承诺只要她认罪认罚,就将她的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10年以上改为1年9个月,相当于“实报实销”。然而审判长似乎并不“买账”,称“将依法判决”。

倪连忠的家人称,检方指控的该1740余万元贿款实际上主要由两笔构成,其中一笔900多万元是熊梅清在中麦公司的分红(其股份由他人代持),另一笔700多万元是熊梅清以中麦公司名义接了一个项目,周小超分两笔打给熊的预付款,结果项目黄了,但熊并没有把预付款退给周。后来周起诉熊要求退钱,侦查人员为了将该案办成受贿,令周撤诉了。“这些钱都被熊梅清花了,倪连忠一分没拿。”

倪连忠的家人认为,周小超之所以配合新城控股出具虚假证言指证倪连忠受贿,是因为新城控股欠周工程款2亿多,周被“拿捏”了。

03

帮朋友养私生子还需要行贿对方高管?

检方指控,2019年至2020年间,倪连忠以借款名义,向供应商闵玉林索要现金1000万元。

“这完全是建立在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和闵玉林虚假证言基础上的‘空中楼阁’。”辩方认为,该指控不仅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且闵玉林的供述前后矛盾、违背常理,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成立。

首先,核心证据“断链”,仅有口供,无任何客观证据。检方指控闵玉林通过其控制的常州市扶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扶风公司)提现1000万元送给倪连忠。但侦查机关未能提供该笔款项如何从公司账户流出、闵玉林接收、最终交付给倪连忠的完整资金链条,无法形成“转账-取现-交付”证据闭环。且本案涉及巨额现金交易,却无任何银行监控、车辆轨迹、第三方见证人等客观证据佐证。

其次,闵玉林的证言存在大量硬伤,关键事实前后矛盾。他先说2018年开始送钱,后改口2019年;先说送了四五次,后咬定三次;每次金额也从含糊的“百万左右”,突然精确到410万、400万、190万。而他声称第一次送钱是为讨好倪连忠,因“老板王振华出事了”,但时间点却尴尬地显示,当时王振华尚未案发。

再次,现金交付细节违背物理常识。检方指控,闵玉林用拉杆箱运送400余万元现金。辩方质疑,400万百元新钞重约46公斤,仅由闵一人搬运且未借助工具,在没有帮手的情况下完成交付不符合常理。且侦查人员未询问拉杆箱特征、现金捆扎方式等细节,导致无法进行实物辨认。

“闵玉林和王振华关系密切,根本无须送钱讨好倪连忠。”辩方认为,彼时王振华仍在公司掌权,闵玉林作为王的老熟人,完全没有必要在老板还在位时,向其高管行贿巨额现金来讨好对方。

倪连忠在庭上称,闵玉林曾亲口告诉他,王振华的私生子落在他的户口之下,名义上是闵的儿子,实际上是王的亲儿子,放在闵家帮忙抚养。闵的公司还多次帮王的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将虚假的工程款套现出来。

辩方质疑:闵玉林以虚假证言指证倪连忠受贿,亦涉嫌“以证换免”的非法交易。闵玉林被指称行贿金额高达1000万元,但侦查机关未对其立案,仅办理了取保候审,且未移送审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行贿受贿应一并查处。如此巨额行贿人被免于追责,侧面印证了指控证据极不扎实,或者存在侦查机关与闵之间的交易,即闵配合指控倪,以换取自身免责。

对于检方指控倪连忠以借款名义向闵玉林索要1000万元的来历,倪的家人称,闵知道新城控股欠倪1000万余元,他曾经告诉倪,他可以他的名义帮倪找王振华要,“就说这钱是倪找他借的”。

其余四笔小额指控,也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质疑。对周小超为倪连忠女儿缴纳13万余元社保金的指控,倪辩称是周主动提出后,其与周约定先垫付后结算,且已于案发前还清,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魏珍华、郭敏杰被指控行贿20万元,二人所在公司在行贿时已有新城控股投资,用含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款项向该公司高管行贿,逻辑上难以自圆。二人根本无需向倪连忠行贿,且对谁提议送钱、送钱时间、是否一同前往等问题说法完全对立,魏后期甚至表示“时间太久,记不清是否送出”。

《起诉书》指控戚文友行贿的30万元、郑春协行贿的60万元,同样存在证言前后矛盾、与他人陈述冲突、没有银行流水与财务凭证佐证等问题。

“几名行贿人均未被刑事追究,形成了‘只查受贿、不查行贿’的异常局面。”辩方认为,这些指控并非基于扎实的客观证据,而是以口供为核心拼凑而成,远未达到刑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04

管辖权之争引“关系案”质疑

倪连忠涉嫌受贿一案的管辖权问题,从一开始就存在巨大争议。倪连忠的家人称,新城控股在向普陀公安分局报案前,曾在江苏常州报案,但常州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辩方认为,本案管辖权的基础从根本上不成立,普陀公安分局和检察院、法院均没有管辖权。

首先,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权不成立。倪连忠的工作单位是新城控股,其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不在上海普陀区。倪连忠的职务权力来源于新城控股对其副总裁的任命,本案的法定优先管辖机关应为常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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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的注册地。刘虎摄

其次,犯罪地管辖权牵强附会。本案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地均不在上海普陀区。公诉机关指控的五起受贿事实中,金额最大、最核心的两笔及相关行为均发生在安徽、江西、江苏常州等地,与普陀区无任何地域关联。

再次,居住地管辖权明显不符。倪连忠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常州市,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上海普陀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辩方认为,本案存在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嫌疑。报案人曾在江苏常州报案,但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此后才“另辟蹊径”,人为拼接案件与上海普陀区的管辖联系,从而向普陀公安分局报案。该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管辖原则,涉嫌“强拉管辖”或“抢管辖”。

“更离谱的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报案人办公室询问证人,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行为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严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辩方指出,本案多名证人的询问地点不合法,多份关键证人的询问笔录甚至直接在新城控股的办公室内进行。然而承办检察官对此未作任何审查,亦未提出纠正意见,明显失职。

“承办检察官不但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反而草率批捕、带病起诉,涉嫌严重程序违法。”辩方认为,普陀区检察院在不具备管辖权、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属典型的违法越权办案,有办“关系案”“人情案”之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辩护律师称,公安机关未依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导致无法核实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相关笔录的证明力存在重大瑕疵。承办检察官对上述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相关笔录亦未依法予以排除,反而批准逮捕并移送起诉,涉嫌失职和违法。

按照普陀区检察院的指控,本案五名行贿人依法均应被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对行贿人不追责,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中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更暴露出明显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凸显本案背后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可能。”

闵玉林还曾经告诉倪连忠,在王振华因猥亵幼女案被查处时,曾打点公检法几百万,其中给时任普陀区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唐敏的美容卡上打过二三十万元。“我们有理由怀疑,新城控股和普陀区司法机关少数人存在不明不白的关系。”

公开信息显示,唐敏已经落马被查。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虹口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唐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知情人士称,王振华于2024年7月刑满出狱后,因涉嫌行贿官员被监委调查,目前已逃到境外。

此前,王振华亦曾被纪委调查。2026年1月23日,新城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从有关方面获悉,王振华因个人原因正在接受常州市武进区纪委调查。

3月27日的庭审中,辩方指出,倪连忠案是以新城控股采购主管张志刚的名义立案的,检方在没有对倪立案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批捕起诉,然而张志刚跟倪并不是同案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单独立案,也即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关了倪一年半。“律师说完之后,法官就直接宣布不开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