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晋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大队对辖区内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法律依据及情形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未换证的;(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3、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4、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的;(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考试或不符合恢复驾驶资格条件的,依法注销驾驶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

二、注销结果告知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名单详见附件)因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其机动车驾驶证已依法注销,驾驶证作废,自注销之日起不再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按无证驾驶依法予以处罚。

三、异议处理

如对本次注销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晋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大队申请核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注销决定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驾驶证注销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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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大队

2026年6月4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