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很多企业高管容易忽视的罪名,很多高管认为 "自己在外面开公司不影响本职工作就没事",殊不知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就会构成犯罪。2025 年 12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案件详情
李某原系中山某服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工作。2023 年,李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经营与原公司同类的服装生产和销售业务。
李某利用原公司的客户资源、供应商资源和生产设备,为自己的公司谋取利益。截至 2025 年 6 月,李某的公司共获利共计 120 余万元。2025 年 7 月,原公司发现了李某的行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处理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陈胡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数额巨大" 的起点为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的起点为五十万元以上。本案中,李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利 120 余万元,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法院考虑到李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公司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有效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之辩: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如果行为人不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那么不构成本罪。
- 同类营业之辩: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业务与所任职公司的业务不属于同类营业,那么不构成犯罪。
- 数额认定之辩:如果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非法获利数额,那么可以主张核减犯罪数额。
结语
企业高管应当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如果不幸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中山刑事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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