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易药人
5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杨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云南一名医药代表因向49名医务人员行贿,被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获刑6个月。
据判决书,2019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以云南某甲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和云南某丙有限公司医药代理的身份,请托昆明市某医院的多名医务人员利用处方权开具上述三家公司代理(经销)的医疗药品、耗材试剂,作为回报杨某给予医务人员现金回扣。现已查实49名医务人员收受杨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23083.5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多名证人证言,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回函,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卡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书、参保证明、绩效发放表,费用使用报告表,市场管理(推广)服务协议,报销清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印证。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非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款人民币323083.5元、作案工具iPhone12手机、U盘1个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有两件事值得注意:
一是行贿时间横跨2019年到2024年,今年5月两高新规施行后,医疗领域行贿从重处罚,入罪门槛从6万降到3万,哪怕事情发生在几年前,只要金额够照样追责。
二是全链条证据闭环,银行卡流水、转账记录、劳动合同、报销清单、记账凭证一个不少,再加上多名证人证言,从资金流到票据流全被翻了出来。
五年前的回扣,今天照样被翻出来判刑。侥幸这两个字,在穿透式监管面前已经不值钱了。
判决书原文如下:
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现租住昆明市五华区。2025年1月13日、2025年7月15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6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龙军,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1884699。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25〕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6年1月5日受理后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朱龙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以云南某甲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和云南某丙有限公司医药代理的身份,请托昆明市某医院(某医院)的多名医务人员利用处方权开具上述三家公司代理(经销)的医疗药品、耗材试剂,作为回报杨某给予医务人员现金回扣。现已查实49名医务人员收受杨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23083.5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人当庭发表了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查扣的人民币323083.5元、iPhone12手机和U盘1个依法没收等公诉意见。
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并签字具结,无辩解及辩护意见。辩护人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涉嫌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某在特略公司的行为属典型的职务行为,其本人仅为执行者,真正主导者和主要获益者应为特略公司;在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合作期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情节相对较轻;涉案医务人员并非被动受贿,存在默许配合甚至主导分成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人杨某的过错责任;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石某慧、申某杨、李某(甲)、赵某勇、王某彪、彭某、陶某婷、王某仙、冉某林、普某、孟某、徐某雁、夏某婷、邢某花、杨某强、樊某、杨某泽、刘某艳、倪某国、王某娟、杨某月、栾某婷、魏某、李某欣、周某(甲)、杨某青、邓某平、王某伦、陈某(甲)、王某芳、刘某梅、黄某平、李某(乙)、赵某瑞、杨某林、刘某(甲)、史某南、杨某、尹某、张某梅、白某庆、刘某斌、马某、孟某宇、丁某、陈某(乙)、董某亮、李某(丙)、夏某花、冯某芬、赵某、马某永、李某虹、刘某(乙)、周某(乙)、付某、赵某文、朱某、高某云、徐某、张某、李某琼、龚某明、万某捷、冯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回函,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卡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劳动合同书、参保证明、绩效发放表,费用使用报告表,市场管理(推广)服务协议,报销清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非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本院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显系主观臆断的部分不予支持外,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在判决中已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款人民币323083.5元、作案工具iPhone12手机、U盘1个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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