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设立及运营资产评估公司,需严格遵循《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的属地监管规则,同时需满足人员、资金、场地、合规运营等硬性条件。
一、办理要求
(一)名称要求
1. 组织形式:仅可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合法形式
2. 名称规范:公司名称必须包含“资产评估”标准字样,字号不得与北京市内已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重复,严禁使用近似、混淆字号,避免审核驳回。
(二)人员资质
人员是北京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审核的重中之重,合伙制与公司制机构要求不同,且所有核心人员需满足无处罚、专职执业要求:
1. 合伙制机构:需配备2名及以上合规合伙人,且近三年内无停止从业处罚、无行业惩戒、无行政处罚记录。
2. 公司制机构:需配备2名及以上合规股东、8名及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有股东必须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无违规执业记录。
(三)经营场地要求
1. 需具备固定、真实的商用办公场地,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场地备案材料,场地地址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2. 需配备完善的执业办公设备、档案存储设施,满足评估报告归档、资料留存、合规办公的基本要求。
二、材料要求
1. 基础证照:营业执照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2. 人员材料:全体合伙人/股东的资产评估师证书、三年从业经历证明、近三年无违规处罚承诺书、社保缴纳证明、继续教育记录;全体执业评估师资质清单及在岗证明;
3. 场地材料: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场地实景佐证材料;
5. 合规材料:公司质量控制制度、执业风险防控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凭证;
三、重点办理注意事项
(一)备案审核高频驳回避坑要点
1. 人员匹配不符:申报经营范围需与评估师实操经验匹配。
3. 人员违规记录:合伙人、股东及核心执业人员只要存在近三年停止从业处罚、行业惩戒、行政处罚记录,直接不予备案。
(三)后续合规运营注意事项
1. 动态人员管理:持续保障执业评估师数量达标,人员变动需及时更新行业备案系统信息,每季度完成从业人员信息公示。
2. 年度合规报备: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行业年报、财政监督检查报备,提交上年度评估项目信息、风险基金/保险缴纳情况。
3. 执业规范要求:严格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建立完整的评估报告档案,档案留存期限符合行业标准,杜绝虚假评估、违规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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