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青海频道

人民网西宁6月5日电 (马可欣)6月5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强文静发布了2026年“6·5”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青海省境内的明长城是万里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长城的修建历经嘉靖、隆庆、万历三朝,多次对不同地段的大规模修筑才初步完成。围绕西宁呈拱状分布的军事防御工事明长城,虽然有着丰富的文献记载,但由于近现代文物保护的欠缺以及自然条件的制约,明长城保护一直未被大家重视。西宁市某区辖区内的明长城遗址位于某镇区域,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区域某镇某村村内明长城遗址50米范围内有一处违规搭建的板房和草棚,以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辖区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后,及时与西宁市某区文体旅游局、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沟通,促使该局联合某镇人民政府、某区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实地查看并劝导农户拆除搭建的板房、草棚等,截至开庭之日已经全部拆除完毕。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青海省明长城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受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本案中,针对怠于履行监管、保护的行政机关,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用劝导拆除、原址恢复的柔性方式解决长期遗留的违法搭建问题,向当地群众和基层组织明确传递“明长城作为国家重要文化遗产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信号,纠正了“遗址保护与生产生活无关”的错误认知,从根源上降低后续新增违建的概率,实现文物保护目的。该案充分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以监督促履职”的法治理念,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案例二:某汽车修理厂诉某生态环境局、某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5日,某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汽车修理厂在未通过某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的情况下,将0.15吨废机油进行转运。经调查,某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该汽车修理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汽车修理厂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该汽车修理厂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存在超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轻微程序违法情形,遂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但未予撤销。该汽车修理厂仍不服,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本案中,某汽车修理厂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负有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法定义务。该汽车修理厂在向承运人青海某资源回收公司交付危险废物进行转运时,未经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电子或纸质的转移联单,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某生态环境局据此对某汽车修理厂处以10万元处罚,认定事实及处理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某汽车修理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汽车修理厂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监管是守护绿水青山、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行政职能。废机油属于高污染、高风险的危险废物,不当转运和处置极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的持续性损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与群众健康。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汽修企业对废机油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确立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法定要求,有效破除行业认知误区,实现“审理一案、规范一类、警示一片”的治理效果。通过本案裁判,有力督促辖区汽修行业健全环境污染管理制度,以司法手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流程,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例三: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朋某在未经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先后对尖扎县昂拉乡牙那东村“多恰觉”“热美给”“唐泽口”区域的天然牧草地进行大面积平整,种植葱、萝卜、白菜、西葫芦、核桃树、苹果树等。经鉴定,涉案土地面积为36.57亩,对草原损害程度为重度。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朋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等情节后,依法判决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天然牧草地是高寒生态系统的重要屏障,承载着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一旦遭到破坏,恢复周期漫长,甚至不可逆转。本案中朋某的行为导致草原生态服务功能严重下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朋某承担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对草原生态红线的刚性守护。草原生态破坏容易、修复艰难。本案警示我们应敬畏自然、爱护牧草资源,共同守护草原这一宝贵的绿色生态屏障。

案例四:被告人严某、方某、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方某联系被告人严某带猎犬外出猎捕野兔,严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并提议去海晏县猎捕野兔。当日,严某驾驶车辆载着方某、张某及方某、严某各自的猎犬、弹弓、氙气灯等物品,从西宁出发至海晏县甘子河乡辖区猎捕野兔。第二日凌晨,三被告人驾驶车辆返回途中,经海晏县甘子河乡政府南侧约2公里处时,在路边草丛处发现一只普氏原羚,严某随即刹车,方某放出猎犬进行猎捕。三被告人将方某猎犬捕获的一只雌性普氏原羚装入编织袋抬入车内,将在旁发现的一只普氏原羚幼崽捕获装车。三被告人驾车在海晏县清水治安卡点下行线处检查时被查获,其中雌性普氏原羚已死亡,普氏原羚幼崽未死亡(现由青海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收养)。经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均为普氏原羚,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400000元。另,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方某、严某多次前往海晏县、门源回族自治县使用弹弓、猎犬猎捕野兔二十余只。

【裁判结果】

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方某、严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对猎捕致死的1只普氏原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均已分别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000元);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方某、严某、张某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普氏原羚是世界濒危物种,也是我国特有珍稀蹄类动物,青海省仅分布于青海湖周边地区,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被称为“草原上奔跑的大熊猫”。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本案中,严某、方某、张某携带猎犬、弹弓、氙气灯等物品捕猎普氏原羚两只,且导致一只普氏原羚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制度,还对青藏高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也充分体现了青海法院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法治担当。

案例五:被告人樊某宇、李某军等11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李某军伙同多人,在都兰县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形成采挖、收购、转售完整利益链条,涉案金额巨大。经鉴定,案涉行为造成野生植物灭失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278593.97 元。

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对樊某宇、李某军等11人提起公诉,并对冶某福等1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生态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民事公益诉讼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当庭赔付因非法采挖、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造成珍贵野生植物灭失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62593.99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李某军等11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750260元。

【裁判结果】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等人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部分被告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主动预交罚金、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结合案件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案涉锁阳依法处置,生态赔偿款专项用于生态修复。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生态脆弱,野生植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资源。锁阳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良土壤等方面作用突出。本案立足高原生态保护特殊要求,坚持最严格生态司法保护原则,统筹推进刑事审判与公益诉讼,司法裁判与生态修复协调发力,构建“刑事惩戒+生态修复”一体化司法机制,精准打击野生植物非法交易全链条犯罪。针对该类型案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且违法人员多为当地村民的特点,创新采用“旁听庭审+法治宣教”模式开展普法,在规范高原野生植物资源利用、引导公众树立生态保护理念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是践行“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守护“中华水塔”政治要求的生动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