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碎三观!”安徽淮北,57岁聋哑老人深夜进入62岁智障女室友房间,强制猥亵后持棍将其殴打致死,院长等人发现情况后,将聋哑老人捆绑在侧,非但不报警,反而清洗现场、粉刷血迹、当日火化遗体,还组织家属签下5万元私了协议,当证据被层层销毁,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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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淮北市某敬老院内一片寂静,住在这里的老人张某起夜时,突然听到从女室友禹某房间传来异常声响,男人的吼叫声夹杂着重物砸击的闷响。

张某听出那是贺强的声音,贺强时年57岁,天生聋哑不识字,在敬老院里是出了名的霸道,经常与其他老人发生冲突,张某不敢独自前去,急忙跑去叫醒宋某。

宋某和闻讯赶来的禹勇一同来到禹某房门外,推开门,骇人景象映入眼帘:62岁的禹某赤身裸体躺在西墙边的地砖上,一动不动。

贺强穿着衣服光着脚,正弯腰用脚猛踢禹某的躯干,房间西墙溅满喷溅状血迹,床头柜、床沿、地面到处都是血点,禹某的衣服被胡乱扔在北侧床边。

宋某转身跑去通知院长高某和保洁负责人朱云,高某匆忙披衣赶到,推了推禹某的房门,没推动,门从里面被顶住了,他用力一撞,房门猛地打开。

门开的瞬间,一根拖把棍迎面劈来!贺强像疯了一样,一棍砸在高某右肩,高某吃痛,但反应迅速,一把抓住棍子,与贺强扭打在一起。

“快来人!”高某大喊,朱云和其他闻讯赶来的老人一拥而上,贺强虽然被按倒在地,但仍拼命挣扎,又抓又咬,四五个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用绳子将他双手反绑。

控制住贺强后,高某查看房间内情况,宋某小声说:“禹某没穿衣服,躺在地上,好像快不行了。”高某没有拨打110,也没有叫救护车,他的第一个电话打给了贺强的哥哥贺勇。

“你弟弟出事了,赶紧来敬老院一趟!”电话里,高某没有细说,凌晨3时许,贺强哥哥骑着电瓶车匆匆赶到,高某直言不讳。

贺勇心里一沉,跟着高某来到禹某房间门口,只见贺强被捆得像粽子一样扔在门外,还在不停挣扎吼叫,贺勇推开房门,禹某已经被抬到最南边的床上,身上盖着一床被子。

贺勇掀开被子查看,禹某上身赤裸,脸上、胸前位置有数道长条状抓痕,被子下面,床单上浸透暗红色血迹,此时,敬老院经营者田某也赶到现场。

看到被捆绑的贺强和进进出出的人群,田某没敢靠近,直接进了高某办公室。“哑叭进禹某屋了,禹某死了。”高某简单汇报,田某沉默片刻,说:“你处理吧。”

凌晨5时,高某亲自带人将禹某的小叔子宋兴接到敬老院,在高某和田某的主持下,双方协商成功,贺勇承诺赔偿宋兴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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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晨7时,禹某的娘家人陆续赶到,田某告诉他们禹某有传染病为由,娘家人信以为真,连房间都没进,8时许,殡仪馆车辆驶入敬老院,禹某很快被火化,从死亡到化为灰烬,不到6小时。

遗体拉走后,高某立即启动清理程序,朱云提来白灰,开始粉刷西墙血迹,宋某则用垃圾桶一趟趟往外运带血的物品,这些物品最终都被村里保洁员烧掉。

尽管现场被精心清理,但敬老院的监控摄像头还是记录下了一些关键画面:2时48分朱云拿着一根棍子走出;2时54分宋某拿着绳子匆匆走过;7时15分殡仪馆车辆拉走遗体;8时42分开始宋某多次搬运物品……

私了协议并没能平息事件,禹某娘家人准备出殡时,从旁人口中听到风声:“禹某不是病死的,是被人打死的!”在质问中,宋兴说出实情并报警,案件很快进入审理程序。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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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是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

公诉机关最初指控贺强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但法院最终将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这一罪名变更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

本案中,尽管有多项证据显示贺强对禹某实施侵犯,但要认定强奸罪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禹某遗体在案发当日被火化,无法进行尸体检验;没有目击证人直接看到性交行为;贺强系聋哑人兼文盲,其供述中对性行为细节表述不清。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在强奸罪证据链存在合理怀疑时,法院选择以证据更为扎实的强制猥亵罪定罪,这既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司法严肃性的维护。

其次,没有死因鉴定也可认定故意伤害致死。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害人遗体在案发当日就被火化,没有进行死因鉴定,作案工具木棍也被销毁。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证明讲究证据链条,虽然缺乏死因鉴定这一最佳证据,但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多名证人亲眼目睹贺强持续踢打已不能动弹的禹某;DNA鉴定确认现场15处血迹属于禹某,出血量巨大;贺强多次供认用棍击打禹某头部;从贺强进入房间到禹某死亡,时间高度连续,排除了其他死因介入的可能性。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已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贺强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禹某死亡。

贺强最终因强制猥亵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获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