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管局近日发布了一个新的处罚“津通信罚〔2016〕第3号”,某企业因“未经用户同意发送或者请求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被“警告”,这已不是天津市通管局第一次因相似问题发出“警告”处罚。
2026年4月3日18:07,天津市通管局发布2025年第8号处罚通报“津通信罚〔2025〕第8号”,2025年的8起处罚通报均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处罚均为“警告”,没有罚一分钱。进入2026年,没看到1号处罚的公告,“津通信罚〔2026〕第2号”,处罚原因一样,处罚也是“警告”。
天津市通管局两年发出“津通信罚”十个,均针对同一个问题,均仅“警告”,这是为什么?
处罚依据是《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5月6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工信部令第31号下发,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也就是依据该规定如果罚款的话,一万元起。处罚难点:
①电信运营商无权限查看短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电信运营商如何分辨哪些短信息是营销短信?
②如何判定违规程度?依靠用户举报,如果数量较大,需判明是否恶意举报,如果仅依靠普通个人举报,收到垃圾短信的用户举报的比例连1%都不到。且同一条短信内容发送,有的经过用户同意,有的没有经过用户同意,如何区分?
③1万起点的处罚起点是否偏高?有大量这样的案例,某手机号被举报“未经许可发送垃圾信息”,一查,该号码一个月只发布了几百条短信,又不能辨别哪些是“未经许可”,是仅“警告”呢?还是“罚款1万元”?后者明显偏重。
④更不幸的是,这个规定已修改,修订后的新规定“工信部令第74号”自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津通信罚〔2016〕第3号的处罚时间是2026年5月27日,应依照最新修订版的规定,引用了错误的法条。在修订版的处罚条款中已没有了“第三十四条”处罚条款。
“未经用户许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但如何判定,如何处罚,由谁处罚,需要一个有法律支持的可以落地的流程。
附:津通信罚〔201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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