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商事调解实践中长期存在一种现象:民营企业基于市场效率、经营理性与风险担当,普遍愿意接受调解、合理让步、快速解纷;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却普遍不愿调解、拒绝调解,即使调解对单位有利,也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以避免个人追责风险。
而大量信用卡、小额消费贷等同质化简单案件批量涌入法院,造成基层司法严重过载,倒逼各地法院采取限额立案、限制批量案件等措施,又造成了各大金融机构的严重不满。
从比较法视野观察,两大法系国家普遍区分私主体与公共主体解纷规则:私主体调解完全自愿,公共主体负有调解协作义务,并配套诉讼费惩戒、监管约束、分层容错等机制。
本文立足我国司法乱象、本土试点经验与域外成熟制度,构建分层、系统、可落地的改革方案,旨在重塑我国公共主体纠纷治理体系,推动诉源治理现代化。
【正文】
笔者常年深耕商事调解一线,发现一个极具中国体制特色的怪象:民营企业高度重视纠纷解决效率,深知诉讼周期冗长,面对债权清晰、事实明确的纠纷,大多愿意主动协商、适度让利、分期履约、快速和解,以最小司法与经济成本实现案结事了,充分体现市场化主体的责任意识与经营理性。与之相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却不愿调解、拒绝调解,即使调解对单位有利,也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为什么国有单位不愿调解,笔者从不同途径、不同层级获取的口径高度统一:调解过程中哪怕让步一百元,比如减免少许利息或违约金,经办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都可能被认定为履职不当、处置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面临审计追责、巡察问责、绩效考核扣分等风险;但如果拒绝调解、坐等判决,即使扩大了百万元损失,经办人员均无需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正是这套重调解追责、轻判决亏损的畸形制度导向,催生了国有体系普遍存在的“宁判不调、只诉不和、宁可透支海量公共司法资源、绝不承担一丝履职风险”的极端办案生态。在这一避险逻辑主导下,个人履职安全压倒司法效率、压倒公共利益、压倒制度效能、压倒诉源治理大局,成为阻碍多元解纷机制落地的隐形体制壁垒。
该问题在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大国有银行信用卡、小额消费贷纠纷领域表现最突出、危害最深远。此类案件具备事实简单、权利清晰、标的小额、类型同质、批量可解、债务人普遍具备分期履约意愿的特征,是诉前调解、源头治理的最优适用案型。但国有银行基层机构统一拒调、全线起诉、批量推送诉讼,海量低端重复性案件持续挤占基层审判资源,造成司法系统结构性过载、案源失控。为此,全国各地法院被迫采取限额立案、批量限流、小额案件过滤等变通管控措施。
放眼全球法治体系,境外没有任一国家允许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单位、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全盘拒调、只判不和的行业惯例。德日韩公法人诉讼协力义务、英美法系模范当事人调解协作义务,制度内核高度一致:私人市场主体享有完全调解自愿权,而国有公共主体基于公共受托责任,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调解程序。
为此,本文以调解协作义务为核心主线,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论证法理正当性、归纳域外规则、总结本土实践、构建顶层改革方案,以期从制度根源破解公共主体拒调顽疾。
一、我国国有主体拒调乱象的现实表征与制度根源
我国《民事诉讼法》《商事调解条例》确立了调解自愿、多元解纷、诉源治理的基本原则,但并未对依托公共资源、承担公共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国有金融机构设置权责匹配的程序义务,形成明显制度漏洞与治理空白。
(一)实务乱象:制度化拒调已经形成行业固化生态
第一,无差别拒调常态化。无论债务人是否具备真实履约意愿、是否存在客观困难、是否能够分期履行、调解方案是否更利于债权实现,国有银行、国企均机械、刚性、全盘拒绝协商和解。
第二,批量诉讼透支司法资源。每年数十万件同质化小额案件持续涌入法院,大量挤占疑难复杂商事案件、真正需要司法裁判的争议资源,造成司法资源严重错配与浪费。
第三,司法治理被动妥协化。各地法院不得不通过立案限制、批次压缩、小额过滤等方式缓解压力,以司法变通弥补公共主体解纷责任缺位。
(二)深层根源:追责与免责机制严重失衡、权责完全倒置
第一,调解让步零容错、高追责。调解属于主动处分民事权利、调整债权内容,我国目前无全国统一的调解容错标准、无合规让利免责清单。基层任何适度减免的调解行为,均存在被事后审计、巡察认定为“国资流失、履职不严”的风险。
第二,判决败诉零风险、全免责。只要走完完整诉讼流程,无论判决结果是否不公、是否超额赔付、是否造成更大损失,均归属司法裁判结果,单位与个人均可免责。
第三,顶层授权空白、基层无权作为。国有大行总行、大型国企总部普遍未制定统一的减免权限、容错制度,基层即便愿意调解、具备和解条件,也无制度依据、无操作权限、无免责保障。
(三)制度短板:倡导性规则有余、约束性制度缺失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共主体参与多元解纷仅有原则性、倡导性表述,缺少义务规则、负面评价、费用惩戒、考核约束四维刚性制度:无正当理由拒调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诉讼费规则未对无理拒调作出不利评价;国资考核、金融监管评级未将调解配合、诉前化解纳入硬性指标,最终固化“拒调无成本、调解有风险、躺平最安全”的制度劣币效应。
二、国有主体调解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
本文主张的调解协作义务,边界清晰、法理严谨、完全契合我国调解自愿基本原则,不存在法理冲突。其核心内涵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等公共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规避诉前调解程序。 该义务具备四重法理支撑:
(一)权责对等原则
公共受托责任必然衍生解纷协作义务。国有机构依托公共财政、政策红利、特许经营存续,天然承担社会治理辅助义务、公共资源节约义务。无限占用全民所有的司法资源、通过法院判决转嫁自身风控成本,违背最基本的权责对等法治原则。
(二)诚实信用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诉权是法定权利,但绝非绝对权利。公共主体在案情简单、债权明确、具备充分协商空间的情形下,基于内部避险心态拒绝调解,属于典型的程序性权利滥用,违背民事诉讼最核心的诚信原则,自然衍生调解环节的程序协作义务。
(三)公共司法资源最优配置原则
司法资源由财政保障、归属全民公共资源,应当优先配置于疑难、复杂、实质性争议。海量简单小额案件强制进入审判流程,破坏司法资源分层过滤、递进化解的治理结构,严重违背司法效率与公共治理逻辑。
(四)诉源治理法定公共责任
中央明确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部分地方立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有配合多元解纷的法定责任。积极配合诉前调解、履行调解协作义务,是公共主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定延伸职责。
三、本土实践佐证:国有银行先行改革具备成熟试点基础
上海、北京等地区的先行试点充分证明:国有主体拒调是制度问题、不是实操问题,一旦制度松绑、容错落地、考核跟进,调解协作成效立竿见影。 上海通过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文,直接对国企、国有金融机构明确调解刚性要求,纳入合规考核,禁止未经诉前调解批量起诉,有效压降批量案源。 北京推行国有银行驻点调解模式,各大行派驻法务进驻调解中心,信用卡案件实现线上批量前置化解,试点后同类纠纷诉前化解率提升四成以上,司法压力显著缓解。
各地试点统一验证:金融纠纷诉源治理的突破口不在百姓、不在民营市场,而在国有银行;只要制度允许基层敢调、能调、愿调,海量纠纷完全可以在诉前批量化解。 同时实践表明:以六大国有银行为全国改革突破口,具备体系垂直、监管集中、标准统一、落地最快、示范最强的独特优势,是全国公共主体调解制度改革最稳妥、最高效的路径。
四、域外立法与实务经验:公共主体调解协作的比较法范式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均通过成文立法或司法规则,对政府、公营机构、国有金融机构确立与我国调解协作义务高度一致的制度安排,普遍实现“程序强制协作、无理拒调必受惩戒”的治理模式。
(一)英美法系:模范当事人调解协作义务
澳大利亚立法首创模范诉讼当事人义务,明确联邦机关、公立国企起诉前必须评估调解可行性,收到合理和解要约必须参与调解;无正当理由拒调即便胜诉,法院仍可判令其承担对方全部律师费、诉讼费;国有银行小额信贷纠纷实行强制诉前调解,未经调解不予立案。
美国《行政纠纷解决法》明确联邦机关、联邦全资国企ADR优先适用义务,内设专职和解专员,制度框架内的分期、纾困、适度让步不属于公职违规与资产流失,房利美、房地美等国有背景金融机构个人信贷纠纷全部前置批量调解。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确立和解要约制度,国有机构无理拒绝合理调解方案,后续判决结果劣于调解报价的,超额诉讼成本全部由国有机构自行承担,强力倒逼调解协作。
(二)大陆法系:公法人诉讼协力义务
德国《民事诉讼法》《调解法》明文公法人负有诉讼协力义务,小额财产纠纷诉前调解前置;法律严格区分恶意贱卖资产与合规市场化和解,标准化纾困调解全面容错,信贷纠纷诉前化解率长期稳定在六成以上。
法国将公营机构金融、消费纠纷列为法定调解前置案件,未经调解直接起诉的,法院直接驳回,从程序源头强制公共主体履行协作义务。
日韩《民事调停法》规定公营企业、政策性银行负有调解协作义务,法院可批量移送同质小额案件调解,无理拒调将触发监管扣分、业务限制。
(三)新兴立法标杆:印度2023年《调解法案》
印度新法直接立法强制全国国企商事纠纷起诉前必须先行调解,未履行调解程序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以立法根治国企拒调乱象。
域外经验核心启示:第一,严格区分程序义务与实体权利,到场协作是义务,让步签约是权利,完全契合调解自愿原则;第二,普遍建立调解容错、违规追责二元机制,彻底根除经办人惧调心态;第三,均配套诉讼费制裁、绩效考核、监管评级三重刚性约束,确保制度落地。
五、本土化改革构想
根治国有主体制度性拒调,绝非法院单一部门可以完成,必须多部门、多层次联动。
(一)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司法规则、细化调解协作义务
一是区分公私主体调解规则,明确民营企业调解完全自愿,公共主体负有法定调解协作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规避诉前调解程序;二是建立拒调不利评价与费用惩戒规则,公共主体无故拒调、判决结果劣于调解方案的,即便胜诉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诉讼成本与维权开支;三是强化程序管控,国有银行批量小额信贷案件实行调解前置,未经前置调解不予立案。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构银行内控与容错体系
出台专项监管指引,禁止国有银行小额同质案件无差别拒调;督导六大行总行制定全国统一的分期、延期、减免清单,下放基层调解权限;明确制度内调解让利不构成国资流失、不予追责;将调解配合率、诉前化解率纳入监管评级硬约束指标。
(三)国务院国资委:重塑国企考核、审计、容错机制
下发国企纠纷处置合规指引,将调解协作、积极参与多元解纷纳入国企合规考核与社会责任评价;出台履职容错清单,清晰划分商事调解让步与恶意资产流失边界;对长期系统性拒调、滥用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国企实施约谈、扣分、通报惩戒。
(四)国务院顶层统筹:推动制度定型与立法升级
短期统筹多部门联合出台全国性指导文件,统一公共主体调解协作履职准则;中长期推动《商事调解条例》升格为《商事调解法》,增设公共主体调解协作义务专章,实现制度法治化、长效化;将公共主体解纷履职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总之,民营企业依市场规律尊重调解、敢于担责,国有公共主体因制度缺陷避险躺平、拒绝调解,是我国商事纠纷治理中独有的结构性矛盾。破解难题,必须依托顶层制度重构、多部门协同联动,以国有六大银行为先行突破口,设置调解协作义务、容错机制、考核机制、惩戒机制,彻底破除“调解担责、判决免责”的畸形履职生态。唯有如此,方能理顺公共主体纠纷处置逻辑、释放商事调解制度价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推进诉源治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