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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用深圳中院判决的一起“请托型诈骗”案,讲一个很多人忽略的法律常识:即使法院追回了被骗走的钱,有时也不能返还给受害人。

2011年,受害人刘某清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某华。黄某华谎称自己是某领导秘书,能帮助刘某清做大做强企业,把他培养成“红顶商人”,也就是既当官又经商的特殊身份。

二人来往密切后,黄某华多次提出: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以便自己提升重要职务,同时把刘某清扶上去。刘某清信以为真,先后向黄某华指定的账户转账5800万元。

黄某华拿到钱后,全部用于购置房产、理财及个人消费,根本没办任何“正事”。2012年,刘某清发现被骗,要求还钱无果后报警。

法院认定黄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对已经查扣的5800万元及孳息,法院判决: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刘某清。

刘某清一分钱都没拿回来。

很多人不理解:骗子都被判无期了,赃款也追回来了,凭什么不给受害人?

关键在于受害人支付这笔钱的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注意关键词是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什么是“合法财产”?法律上的合法,不仅要求财产的来源合法,还要求受害人获取和使用该财产的目的、方式都合法。

本案中,刘某清支付5800万元的目的是为了让黄某华向领导亲属行贿,以便黄某华升官,再把刘某清培养成“红顶商人”。这本质上是一个行贿请托。请托事项本身是违法的,是不正当的。

因此,这笔钱不属于刘某清的合法财产,不能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如果把这笔钱返还给刘某清,无异于纵容他用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不仅要惩罚骗子,也要对受害人自身的违法行为作出否定评价。

将赃款上缴国库,正是这种否定评价的体现,相当于告诉所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特殊利益,钱打了水漂,法律不会帮你兜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诈骗案件中被骗的钱都无法返还。如果受害人支付钱财的目的是合法、正当的(例如购买真实商品、投资正规项目等),即使被骗,追回的赃款也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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