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防止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逃避合同义务。只有在同时满足所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什么是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商业风险有什么区别

所谓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与合同基础条件相关的、足以动摇合同根基的客观事实。这些客观事实必须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实。

而商业风险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波动、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也是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风险。例如,商品价格的正常涨跌、原材料成本的合理波动、市场需求的正常变化等,都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这些风险有合理的预期,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两者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可预见性不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而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或者虽然难以精确预见但属于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二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由突发的、异常的、不可控的因素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则是由市场规律正常作用引起的。三是后果不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会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商业风险虽然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不会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也不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哪些严格的法定条件

第一,时间条件: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第二,不可预见性条件: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这里的 "无法预见" 是指按照一个理性的、正常的商业主体的认知能力,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况的发生。第三,不可归责性条件: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必须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第四,不属于商业风险条件: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必须不属于商业风险。第五,显失公平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必须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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