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航运在线

一、前言

在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这一高风险领域,船舶的各类报警系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而部分位置看似不重要的报警系统,对安全的帮助可能更大,比如油船的泵舱污水高位液位报警系统,这个暗藏深处的警报装置,时刻扫视着可能发生的货物泄漏等危险情形。如该系统发生故障,将无法及时察觉货物泄漏,进而引发更大灾难!

二、案例介绍

近日,海事执法人员对准备卸载航空煤油的油船“远洋XX轮”开展现场检查,当船员对泵舱污水高位液位报警系统进行测试时,该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执法人员按程序要求立即对该项缺陷进行整改,在该报警系统修复正常前,不得进行航空煤油卸载作业。

执法人员对报警系统进行测试。黄石海事局 郑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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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报警系统进行测试。黄石海事局 郑天 摄
船员对货泵舱液位拉环进行手动测试。黄石海事局 郑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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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对货泵舱液位拉环进行手动测试。黄石海事局 郑天 摄
经测试,泵舱污水井高位报警失效。黄石海事局 郑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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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测试,泵舱污水井高位报警失效。黄石海事局 郑天 摄

三、案例分析

泵舱污水高位液位报警系统作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的关键性设备,用于防止货泵舱内危险货物泄漏、积聚,当泵舱内管线、阀门发生泄漏,泵舱舱底污水液位达到预设高位阈值时,系统将在驾驶室、货控室等场所触发声光报警,从而提醒船员进行紧急处置,对保障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一旦该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将导致无法及时发现泵舱内管线、阀门等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货物泄漏,极易引发灾难性事故。

四、相关依据

1.《SOLAS公约》第II-2章第4.5.10条规定:液货船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布设在适当位置的报警装置。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船舶安全2-2.4.15.3规定:5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适当的同步报警装置。可以接受舱底高位报警作为舱底水位监测装置的替代措施。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2.10.4规定:总吨大于等于500的油船的货油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置及布设在适当位置的报警装置,可以接受舱底水高位报警作为水位监测装置的一种替代措施。

4.《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第5.3.1.5规定:船舶应进行泵舱污水高位液位报警(如设有)测试并工作正常,进入货泵间等封闭场所作业,应符合《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2021)的规定。

五、相关警示

2016年某月,“丰盛XX”轮在装载石脑油期间机舱发生3次闪爆,事故导致2人死亡、3人重伤,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429万元。根据事故调查,该船在装载石脑油时,船员未将应关闭的泵舱右货油泵滤器前进口闸阀关闭,导致石脑油经右货油泵滤器压盖垫片处先后泄漏至泵舱、机舱,泵舱污水高位液位报警系统等关键性设备故障(维修保养不到位),导致石脑油泄漏至泵舱舱底后,未能及时发出警报,最终泄漏的石脑油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火源发生爆炸。

六、安全管理建议

1.航运公司应强化安全意识,按照《航运企业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工作指引(1.0版)》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强化培训与岸基监督。定期组织船员开展关键设备操作、维护、应急处理的专项培训,并通过考核评估等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2.船员应严格执行维护保养计划,每航次或作业前对各类关键性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测试,防止电子元件失效、接线老化松动等问题,绝不能使安全报警设备成为“摆设”。

3.码头和船舶双方应严格落实船岸安全检查措施,共同完成《船岸安全检查表》的每一项检查,特别是针对消防、静电连接、透气系统、报警装置等关键项目,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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