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离婚官司,本来是夫妻财产纠纷,最终居然涉嫌犯罪,因为法院发现这上亿元财产都来源不明。
江苏徐州的王某,向上海普陀法院起诉前妻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9870万元。问题是,他之前在铁路系统、国电集团工作了一辈子,退休时也只是副厅级干部,正常工资收入根本不可能有这么多;而其前妻张某的工作更普通,早年是民警,50岁以后基本就没上过班,炒股还曾亏了六七千万,这钱都是哪儿来的?
现在好了,法院裁定,这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明显与两人收入情况不符,且原告、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已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原本是三年前判决的案子,近日爆出后,迅速上了热搜,网上什么反应都有:有的人震惊于一个副厅级干部竟然能贪这么多;有的人挖苦这对夫妻“蠢出新高度”了,明知道自己的钱不干净,竟然还敢找法院,自投罗网,结果“离婚诉讼变成了自首”;还有人则疑惑,怎么会有人这么蠢,这里面是不是还别有隐情?
要说他们不知道钱的来路不正,那不可能,至少其中有些明显就是贪的,例如1997-2007年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企业好端端的为什么要给一个国企干部这么多代理费?
更可证明他们心知肚明的是:丈夫在外收的钱,都放到了妻子名下,要不是知道自己直接收受会被追查,为什么要另借名义由妻子从后门兜进?
看起来尤为不可思议的是,这对1976年结婚的老夫妻,于2007年5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丈夫的钱竟然仍转到妻子名下,且数额相当巨大,例如: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张某个人名下;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一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
设想一下,张某在离婚后就已不工作,也不再是国企干部夫人,她就是一介平民,这些钱为什么莫名其妙到她个人名下?
合理的推测是:两人原本就是假离婚,离婚时两人必然有一个默契,即离婚是为了更好地收钱,因为名义上两人已不再是婚姻关系,那么张某可以说,那是前妻的钱,和我没关系,这样可以避免被追查。
如果是这样,那么他们并不是头脑简单的那种“蠢”,而恰恰相反,是用了太多心思来规避非法收入被查,只不过机关算尽,最后弄巧成拙了。
有一种说法认为,男方其实是想借离婚诉讼的名义,凭借生效判决书,将非法收入真正合法化,这本身就是一些问题公职人员惯用的套路。
这个说法很有意思,不过这么说,相当于认定夫妻俩离婚是假,只是合谋洗白贪腐所得。那就有必要问两个问题:如果要洗白,为什么要等十六年?他们这么多年也好好地持有着巨额财产,仅仅为了将非法收入合法化,冒这样的风险值得吗?
事实上,男方先在江苏徐州法院起诉索要1.4亿元分割款,但因女方居住在上海,案件因管辖问题移送上海,男方主动撤诉了,换个由头才再起诉讼。之所以这么做,很有可能,是因为他担心上海的法院比徐州的更专业,害怕被发现——换句话说,如果两人有意合谋,那妻子住个小地方好了,搞不好小地方也就稀里糊涂判了。
两次离婚间隔的十六年,两人之间必定发生了什么事。因为两人第一次离婚(2007年)是假离婚,十六年后的第二次离婚(2023年)才是真离婚:第一次两人未做任何财产分割,没有争端,这意味着他俩之间是存有默契的,知道这只是演一出戏,只是为了更隐蔽地收钱;第二次要求分割财产,这才是真的关系破裂了。
在第一次离婚后,两人虽无夫妻名分,但“前妻”却依旧充当着“前夫”的钱袋子,至少直到2016年,都还帮着收了3200万,要不是有绝对的信任,谁敢把这么多钱给一个在法律上和自己已无关系的路人?
在我们这个社会,夫妻俩之间为了保护财产,闹“假离婚”,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常听说有 男人在外面捞了钱、背了债,钱都给妻小,债务自己背,净身出户。这样,他的不法收入不会被追查,债主要找也只能找他,甚至就算事发坐牢,那也是“一人做事一人当”,妻小至少可以享福,钱是保住了。
问题是,这个操作有一个致命的薄弱环节,那就是两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是绝对可靠,整个计划就会崩盘。
多年前,上海楼市限购政策相当严格,有的夫妻为了能多买一套房,竟然设法假离婚,等买好了,再复婚就行了。然而,也有人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离完不肯复婚了。
有一次聚会,朋友说到这操作,说他夫妻俩一度也“心动”了,但最后还是不敢,他说到这里笑了:“感情得多好才敢离婚啊!”他老婆在旁揶揄:“我总算知道你为什么不敢离婚了!”
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狱警哈德利抱怨说,自己亡兄留下一笔3.5万美元的遗产,但光交税就要去掉一大半,到手的所剩无几,安迪问:“你信任你妻子吗?”他给出了个主意:税务局允许一次性赠予配偶6万美元,免税,绝对合法。也就是说,只要哈德利信任妻子不会独吞,那他可以一分钱税都不用交。
在美国,这是一个“如何合法利用规则”的问题,但在中国社会还不太一样:在正式的社会规范之外,有一个灰色地带,那是人们为了避开法律法规,无法在明面操作的一套非正式做法。
问题也在这里:夫妻俩想要达成共同的目的,必须是有绝对的信任作为基础,尤其因为在双方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已不再存续时,相应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保护的。
回到“离婚牵出上亿财产分割”的案子,那位丈夫看来是个极其善于非正式操作的人才,不但会捞钱,而且通过隐蔽的手段做得滴水不漏,步骤紧密,但他千算万算,没算准一点:以为在假离婚后,妻子仍然会听从他,因为在他的算计里,“那仍然是我的钱,只是放在你那里,我随时可以取”,但他忘了一个明显的事实:在法律上他们已经不是夫妻了。他会有这样一个盲点,恰恰是因为他一贯无视法律,否则也不会那样大肆捞钱了。
两人的情感为什么会破裂,有人猜是妻子觉得自己一个人过更好,也有人揣测是男方在离婚后可能又有了孩子,导致妻子与他彻底反目——这倒是很有可能的,尤其女性最担心的其实往往是“不能把我们的钱完整地给我的孩子”,那么非自己血脉的孩子出生就是最大的威胁,打破了原来的默契。
如果说这件事有什么值得深思的地方,我想当然不是这对夫妻如何“蠢”,而是:想要以法律手段来保护非法利益,终究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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