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在省内部分高校开展公办高校住宿费改革试点的通知》,涉及省内22所高校的部分公寓。
各试点校住宿费标准调整原则上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如在校学生自愿调换至试点宿舍的,学校可统筹进行安排,住宿费按照调换后公寓现有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住宿费包含定额水、电费用(不包含空调单独计量用电费用),超出定额部分,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据实收取。其中,定额用水最低不得低于3吨/生·月,定额用电最低本(专)科生不得低于8度/生·月,硕士生不得低于10度/生·月,博士生不得低于15度/生·月。不具备水、电分户计量条件的宿舍,不得在住宿费外另行收取水、电费。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的服务(如洗衣机、电吹风等),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用。
室内空调等制冷(热)设备用电单独计量的,可根据实际用电量按照居民生活合表用电计收;冬季供暖采取电取暖的,供暖电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本试点政策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试点政策进行评估。各试点校应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合理核定住宿费标准,并于7月20日前向省教育厅备案;不符合成本补偿原则或不具备调价条件的,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住宿费标准自2026年秋季学期实施,其他事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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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守望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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