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朔州市中煤平朔集团井工三矿夜班期间发生一起轨胶轮车溜车事故,工人王虎,身份证号,14060219861ⅩX41016(朔城区小平易乡刘家窑村人)被挤伤遇难。事故发生后,矿方与家属达成750万元赔偿协议,随后停产整顿,17日恢复生产,18日再发死亡事故,一名张家口籍厂家人员遇难。两起事故后,矿方无一人被追责,引发公众对矿山安全监管与责任落实的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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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18天连发两起致命事故,暴露该矿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轨胶轮车作为井下关键运输设备,防溜车装置失效、现场安全监护缺失,是首起事故的直接诱因。停产整顿仅9天便复产,未彻底排查隐患,次日再发事故,凸显矿方重生产、轻安全,整改流于形式。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启动调查程序,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及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此类事故中,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负责人均需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但该矿两起事故后无人被追责,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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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接连事故背后,是企业安全责任悬空、监管缺位的乱象。相关部门应立即介入调查,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矿方管理责任及监管责任,严查是否存在瞒报、包庇行为,杜绝“以赔代责”。同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悲剧重演,守住矿山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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