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因为你生病了,你就可以伤害别人。死了,就可以赖掉了?”
浑身缠满绷带的小陈躺在病床上,问出了一道目前谁也回答不了的问题。
今年3月,这名年仅16岁的杭州女孩在家收留了心情不好的闺蜜小雅,却在小雅残忍地将她的猫从高楼扔下摔死、试图出门查看时,被对方拿起了桌上的水果刀——疯狂捅刺25刀,致其肺部及内脏严重受损,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后,警方立案,但不久后又被迫撤案,因为施害者——她16岁的闺蜜小雅,已经选择在家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一个善意的收留,换来25刀和一只死去的猫
事发于2026年3月。当时16岁的杭州女孩小陈,听说闺蜜小雅心情不佳,便邀请她来家中居住,想陪对方散散心。
然而,小雅进屋后,情绪却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在小陈家中,小雅将她心爱的小猫从窗台扔下楼摔死。当小陈心急如焚,想要冲下楼去查看小猫状况时,悲剧毫无征兆地降临——小雅拿起了桌上的水果刀,对着毫无防备的小陈疯狂捅刺。
随着邻居破门而入,浑身是血的小陈才被成功救下,送往ICU抢救。事后,法医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 。然而,那个刚刚还是她闺蜜的女孩,却在一个不远的时间点,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警方撤案:“凶手死了,没法追刑责了”
案发后,杭州警方很快立案侦查。但让人意外的是,这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重伤案,竟然在立案后没多久被撤销了。
不是罪犯跑了,不是证据不足,而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法律逻辑很简单:刑事追诉的对象是犯罪者本人,当犯罪者死亡,追诉与惩罚的载体就已经消失,法律程序无法再继续。因此,虽然小雅的行为恶劣,但由于她已经轻生身亡,检察院无法起诉,法院也无法审判。
这套逻辑在法律条文上没毛病,但落到现实中,却像一盆冷水浇遍了小陈全身。
“死了,就不用负责了?” 小陈始终没想通这个问题。
“对方家属调解意愿很低”:14万医疗费谁来付?
刑事责任停了,但民事责任却不能走。
据媒体报道,小陈光住院治疗费用就已经花费不菲,“各种治疗费用至少需要十余万元”。这笔天文数字对于一个16岁女孩和她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小陈表示,她将向闺蜜的监护人——也就是小雅的父母,提起民事索赔,要求赔偿其治疗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代理律师向媒体透露,目前已经和对方进行过调解沟通,但“对方调解意愿较低”。
律师对此直言不讳:由于行凶者家属极度不配合,调解前景并不乐观。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只能走民事诉讼途径维权。不过律师也同时指出,现阶段小陈已经和公安部门沟通,申请了司法救济,以解燃眉之急。
法律走到极限:人死刑案停,民事赔偿不能停
说到底,小陈遇到的其实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极限问题”——行凶者自杀身亡,究竟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刑法上的答案是“不”,因为追诉对象死了;
而民法上的答案是“要”,因为损失已经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行凶者小雅是未成年人,她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就应当对自己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覆盖医药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这笔钱,不会因为她死了、赖掉了就凭空消失。
正如刑事辩护律师马俊哲在其案件评论中所说:撤销刑事案件不是对行凶者行为的无罪化认定,而是基于客观事实的程序性终结。但法律对‘活着的人’的救济,才刚刚开始。至于小陈痛失爱宠,法律上小雅的监护人也得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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