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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
据海关发布消息,2025年5月10日22时许,拱北海关所属港珠澳大桥海关关员在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珠港进境旅检大厅实施监管时,发现一名选择“绿色通道”(即无申报通道)通关的旅客神态异常,遂对其截查。
经进一步检查,关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手提包内查获大量未申报物品,具体包括:腮红、眼影盘等化妆品共计34盒,以及用包装纸精心包装、刻意遮挡的卷烟39条(共计7800支)。
面对海关关员的询问,该旅客当场承认,其为赚取“带工费”而替他人携带该批物品进境,对自身行为属“水客”带货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涉案物品已被海关依法扣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二、行为性质分析
(一)违反“红绿通道”申报义务,构成申报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第12条规定,携带行李物品依法应当书面申报的进出境人员,应当选择“红色通道”(申报通道);其他人员可选择“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
本案中,该旅客携带的化妆品34盒及卷烟39条,均超出法定免税限量,属于应当书面申报的情形。该旅客却选择“绿色通道”通关且未作任何申报,依法“视为未向海关申报”,构成申报不实,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化妆品:超免税限量且具有明显商业代购特征
根据现行有效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第11号):
- 自港澳地区入境的居民旅客,免税额度为12,000元(含在口岸免税店购物可提高至15,000元);
- 免税额度适用于“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
本案中,该旅客携带化妆品34盒,数量远超“合理自用”范围。结合其承认“赚取带工费”的主观意图,该批化妆品不属于个人自用物品,而属于商业代购或“水客”带货,依法应当按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三)卷烟:超限量且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物品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限量规定:
- 自港澳地区入境的居民旅客(非经常出入境),卷烟免税限量为200支(即1条)
- 经常出入境人员(15日内进境超过1次)不享受任何免税。
本案该旅客携带卷烟39条(7800支),超限量39倍。该旅客还用包装纸刻意遮挡卷烟,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藏匿、逃避监管故意。卷烟属于国家实行专卖管理的限制进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且未申报的,已构成违法。
三、法律后果分析
(一)行政层面:构成走私行为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条、第9条规定:
- 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物品,并处偷逃应缴税款3倍以下罚款。
2. 本案适用
本案中,该旅客明知携带物品超出免税限量,选择“绿色通道”通关,并采用包装纸遮挡卷烟,属于典型的藏匿型走私行为。海关有权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没收全部化妆品34盒及卷烟39条;
- 罚款(待海关核定偷逃税额后,处以偷逃税额3倍以下罚款);
- 该旅客赚取的“带工费”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二)刑事层面: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 追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为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准:
- 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偷逃税额2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 本案初步判断
本案需待海关核定化妆品34盒及卷烟39条的应缴税额:
- 若核定偷逃税额不足10万元,则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仅作行政处罚;(本案应该达不到起型点)
- 若核定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关缉私部门应立案侦查。
3. “水客”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该旅客承认系为赚取“带工费”替他人携带,是“水客”走私的典型模式。根据司法解释,对受雇为他人携带、运输走私货物的人员:
- 一般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但如果多次参与、组织性强、偷逃税额较大的,仍可能被追究主犯责任。
(三)旅客个人征信及通关便利影响
除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外,该旅客还面临:
- 海关信用记录: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未来通关可能被频繁查验;
- 限制“绿色通道”使用:一定期限内不得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部分地区,走私违法行为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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