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价格走私出口鳗鱼苗案,检察院不起诉,海关追缴等值价款及违法所得逾140万元

吴国雄律师深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专注于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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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东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通东海水产有限公司(化名)及相关当事人周海(化名)等涉嫌走私出口鳗鱼苗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追缴货物等值价款122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2万余元。

经查,2021年6月,东海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与当事人吴立(化名)约定合作出口鳗鱼苗至韩国,利润按比例分成。为偷逃应缴税款、牟取非法利益,周海与吴立通谋决定在出口报关时低报鳗鱼苗成交价格。吴立明知低报价格,仍同意由其控制的南通兴达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作为该票业务出口经营单位,并按虚假价格制作合同发票用于报关。

2021年7月7日,兴达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东海水产公司作为发货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鳗鱼苗13万条,将实际单价人民币65元/条低报为8美元/条。兴达公司从韩国客户处收取全部货款214.5万元后,将报关货款汇至东海水产公司,将差额货款汇给吴立。所得利润由东海水产公司及吴立按约定分割,东海水产公司获取违法所得119974.82元,吴立获取违法所得51417.78元。经计核,该票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04780.77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在赵强(化名)委托东海水产公司出口鳗鱼苗的业务中,东海水产公司及吴立帮助采取夹藏方式走私出口鳗鱼苗5万条,东海水产公司获取违法所得37240元,吴立获取违法所得15960元,偷逃应缴税款53250.13元。

检察不起诉之后,如东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相关规定,决定没收东海水产公司及吴立低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鳗鱼苗及违法所得。因该部分货物已出口无法没收,依法追缴该部分货物等值价款1228684.63元,其中东海水产公司追缴860079.24元,吴立追缴368605.39元。

综上,东海水产公司合计被追缴货物等值价款860079.24元、没收违法所得157214.82元;吴立合计被追缴货物等值价款368605.39元、没收违法所得67377.78元。

吴国雄律师(深圳)评析:

本案中,海关认定的偷逃税额为204780.77元,其计算逻辑体现了出口关税作为“价内税”的特殊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鳗鱼苗(HS0301921)出口适用20%的关税税率。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海关首先核定当事人低报的FOB差价(即真实成交价与申报价的差额)为1228684.63元。由于出口关税的计税基础是“FOB价格÷1.2”,因此偷逃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低报部分计税价格 ÷ 1.2 × 20%。代入本案数据:1228684.63 ÷ 1.2 × 20% = 20478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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