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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涉税勿扰。

认真看了刑事审判参考中黄某某、黄某娜案,感悟如下:

受票方拿到进项发票了,抵扣了,有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跟双方之间有没有真实交易,跟开票方是不是空壳公司,没有必然关系。

是否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了,就看开票方是否缴纳了销项发票上所承载的增值税款。

从这个角度看,在司法实务中,区分空壳公司、实体企业,其实没有多大意义。空壳公司可能会如实申报虚开的销项税额,实体企业可能也会在开票方逃避缴纳销项税额

另外,虚抵进项税额跟增值税款是否损失也没有必然关系,虚抵进项税额之所以需要补税,不是因为增值税款损失了,而是取得不合规定的抵扣凭证。

很简单,如果开票方缴纳销项税额了,受票方虚抵进项税额,不会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为什么还要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款呢,那是因为抵扣凭证不合法。开票方缴纳销项税额,受票方补缴税款再交一次增值税,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实际上收了两次增值税,赚大了。

如果开票方如实缴纳销项税额了,影响较大的,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无货虚开,用于抵扣的话,25% 的企业所得税就这样没了。由于以票控税,在发票制度的监控之下,逃避缴纳增值税款,其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