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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环罚决〔2026〕001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5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6〕0013号

当事人: 辛集市永晟汽车运输队

证件号码: 91130181MAC9G3****

地址: 河北省辛集市张古庄镇张古庄村镇政府东行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 身份证号:13018119700828****

本机关于 2026年5月 18日接生态环境部推送,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