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当前的法律规定未对“投诉”主体作区分,使得律所可凭借管理地位,以自身名义发起投诉,将内部管理纠纷包装成执业投诉,转化为行政程序障碍。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刘怡君

责任编辑 | 杜茂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6年1月6日,重庆沙坪坝,西部陆海新通道法务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正在工作。(视觉中国|图)

“我总觉得这事很丢人,那么多案子里,我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却维护不了自己的权利。”2026年4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咖啡店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兼职律师吴丹红自嘲。

作为微博时代颇具争议的标志性人物之一,吴丹红曾以“折腾”为名。十多年前,他创办并管理数个法律专业论坛,在多个知名网站打理个人博客,给十余家报刊供稿或开专栏,还把“打假、辟谣、普法、维权”当作业余爱好。

如今,临近“知天命”的吴丹红似乎折腾不动了。他接不了案,也转不了所,被困在一个死局中。

他称,2025年4月,自己提出转所申请后,律所以“财务和案件未交接”为由驳回;他要求调取自己的财务账务,又被律所主任拒绝。

随后,吴丹红和律所主任开始互相投诉、起诉。2026年5月下旬,他又得知,自己今年的律师年检被律所主任打了“不称职”。

很快,吴丹红发现自己的遭遇并非个案。他加入了一个近90人的微信群,群友都正在或曾遭受“恶意限制转所”。一段合作关系,为何演变为“以投诉阻转所”的对抗?当制度设计被用于处理当事人和律师间的纠纷时,又该如何防止被滥用?

无法接案,转不了所

吴丹红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2018年底录制一档电视普法节目时,他结识了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下称友邦所)主任赵光。当时,吴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有名气,又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赵光劝其转入友邦所。吴丹红当时所在的律所规模较小,办公空间有限。更关键的是,他想组建团队。赵光表示愿意支持。接触数月后,2019年4月,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吴丹红和赵德芳加入友邦所。

吴丹红提供的合作协议显示,吴丹红以个人方式在友邦所执业:其个人案源在扣除12%税费后,律师费由其全额提取,律所不参与分成;若承办律所提供的案源,可获得律师费总额50%的提成,相关税费由律所承担。

协议还约定吴丹红无需承担律所经营亏损风险,还可分享律所年度利润的20%,并“可以随时核查甲方(友邦所)账目明细”。

此外,友邦所授权吴丹红以律所或团队名义招聘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以扩充团队,待遇另行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吴丹红称,合作初期,双方并未出现明显矛盾。团队办理的大部分案件由吴丹红统筹,律师费大多进入他的律所账户后,他再以向律所“借款”的方式取出,用于支付助理工资以及团队运营。

之所以“借款”,吴丹红解释,律所行政要求提供与收入等额发票才能结算,“这是我没法完成的”。

矛盾大约在2023年开始凸显。赵德芳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律所对待他们的态度发生变化:合同盖章、开具律所函和介绍信从顺畅变得困难。

吴丹红也有类似感受。到了2023年,协议期满后,他口头提出结算律师费并查账,但被律所主任告知“这是属于律所的商业机密,不能查”。

双方因支付款项、看账资格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关系开始僵化。分歧很快从账目争议外溢到执业环节。

自2024年下半年起,律所拒绝为其新案件盖章,导致部分案件无法正常代理。2025年4月,吴丹红提交转所申请,友邦所以“财务和案件未交接”为由提出异议,转所受阻。

此后,吴丹红和友邦所互相投诉,拉锯不断。2025年7月26日,友邦所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投诉吴丹红“非法代理、非法会见”,区司法局随即行政立案。9月,吴丹红向朝阳区司法局投诉友邦所和赵光,最终区司法局认定友邦所未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予以批评教育。

赵光在电话中向南方周末记者否认了吴丹红的全部指控。

2026年4月16日,吴丹红称,他起诉友邦所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一票否决权”

更早之前,因一位朋友被律所主任限制转所,律师朱久林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朱久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23年5月,朋友提出转所后被律所主任驳回。朱久林一边支招,一边公开发声,为朋友声援。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轮番上阵,拉扯半年,朋友终于在2023年11月成功转所。

两年维权下来,朱久林自己也被卷入纠纷。2025年,朋友前律所主任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其发布的一则视频构成侮辱、诽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证据不足,判决对方败诉,目前对方又提起了申诉。

“这种案子告到法院就丢人,你让法官看我们律师行业的笑话。”这两段经历,让朱久林决定建一个“反恶意限制转所”的互助群。他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倡议后,很快发现被限制转所的律师比他想象的多。自认影响力有限,文章最多几千浏览量,但他说,“群里都能进七八十个相同经历的同行”。

2025年,澎湃新闻曾报道福州多名律师申请转所受阻:同一律所多人申请转所一年多,未获批准,称遭律所主任恶意刁难。当地司法局和律协均已介入和初查。该主任则称,他们未完成“三清”。

所谓“三清”,指结清财务、结清案件、结清档案。司法部2008年发布、2016年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曾要求如果变更执业机构,律师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三清”交接手续的证明。

2018年12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三清证明”不再是转所的前置要求,律师转所可通过本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但在实践中,“三清证明”仍变相存在。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于2022年1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提示》,文中提到,律师提供的书面承诺需要律所审核、把关,并“建议执业律师离职时,及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北京一律所主任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现在的转所流程是,律师在司法局官网提交材料后,区司法局会向原律所征求意见,原所一旦提出异议,司法局将停止审批。

尽管司法局已不一定强制收取“三清证明”,但出于风险控制,新律所通常仍会要求留存结清材料。“如果律师与原所存在未结清账目、业务或投诉纠纷,新所接收就可能承担后续风险。”他说。

而律师是否“三清”,事实上由原律所主任说了算,相当于在转所上握有一票否决权。

偏离制度设计初衷

另一个转所“门槛”,是律师没有受到处罚或投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不少案例里,一些律所以单位名义或通过诱导当事人投诉,来限制律师转所。

2025年4月,朱久林也走上了转所的路口。但律师主任反对,并向属地司法局提出异议。他的转所流程被终止。好在他与主任闹僵前拿到离职证明,并提交了司法局。同年8月,律所主任又以律所名义向律协发起投诉,试图再度阻挠。

“只要投诉,律协就会立案调查,调查没有时限。”律师张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也陷入被投诉的泥淖中。

2024年7月1日,张洁称自己被律所主任移出全部律师工作群,因提成结算与律所主任产生纠纷。双方虽解除劳动关系,但她因持续被投诉至今无法转所。她也反向投诉过几次涉事主任。

朱久林则更为幸运。他立即联系律协说明情况。最终投诉未予立案,他得以顺利转所。

为何一些律师难以和律所好聚好散?

在赵德芳看来,律师与律所因转所发生矛盾时,往往涉及律师费、年终奖、案件收益分配等经济利益问题。

但他认为,这类经济纠纷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不应被“卡”在转所上。律师执业高度依赖执业机构,转所久拖不决,会影响律师正常执业和业务开展。“其实律师转所跟员工离职差不多,有纠纷就去仲裁或起诉。不是企业不同意走,就走不了。”

除了经济利益,也有管理层面的考虑。

事后,朱久林和律所主任心平气和地沟通过,对方解释,他是团队骨干中第一个提出离职的人,担心他开了这个头,后面更不好管……以后大家都想走怎么办?“律师行业里有一部分资深律师把徒弟或青年律师视为‘附属品’。”朱久林如是总结。

多名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当前的法律规定未对“投诉”主体作区分,使得律所可凭借管理地位,以自身名义发起投诉,将内部管理纠纷包装成执业投诉,转化为行政程序障碍。在他们看来,这已偏离监督执业行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

《南方周末》2026年6月7日“法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