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累,想回家。”6月7日,自媒体上官正义在保定清苑区臧村镇刘庄一家水泥经销商,发现了一名身份不明的残障大叔。称其“每天早上5点起来”“每天要装车20多吨水泥”“已有20年”。
然而,20年却“没有工资”“装卸水泥过程没有任何的防尘措施”。“老板说他没有身份,开始是别人给他的”。问及“如果死了,怎么办?”“老板说:死了就埋了”。“老板还说,当地有关部门都知道这个情况!”
趁老板不在现场,博主问残障大叔累吗?这才有了那句“想回家”。
一名身份不明的残障老人,在无任何劳动防护的情况下,被迫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长达20年,没有工资,没有休息日,甚至连最基本的口罩都没有提供。而老板的一句“死了就埋了”,更是将人性的冷漠与法律的底线踩在了脚下。这起事件不仅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践踏,更是对人作为人的存在和尊严的严重侵犯。
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已经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刑事责任条款——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均可适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成功追诉的案例可供参考。问题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能否迅速行动,将法律从纸面落实到现实;在“老板说当地有关部门都知道这个情况”的背后,是否存在监管失职甚至默许纵容,必须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强迫劳动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同时存在时,司法机关可以以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山西某砖厂拘禁8名智障人员强迫劳动案,主犯即以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砖厂被判处罚金500万元,受害人民事赔偿共计2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本案还涉及以下问题:
侵权责任:老板长期非法限制老人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重体力劳动且未支付报酬,构成对老人人身权、劳动权、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老板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无偿占有老人的劳动成果,构成不当得利,老人有权要求返还相应价值的劳动报酬。
诉讼时效问题:由于老人的身份不明、长期处于被控制状态,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其获得人身自由之时开始计算,不受普通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强迫残障人士劳动的案件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以下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河南商水沙石厂强迫残障人士劳动案(2025年)
2025年6月,商水县公安局接到举报,辖区内一沙石厂拘禁残障人士从事体力劳动。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李某、王某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安排残障人员从事装卸水泥、沙子等重体力劳动。2025年7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强迫劳动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还联动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为二十余名残障受害者落实了临时庇护、医疗救助和残疾人补贴,帮助他们追回劳动报酬并重返家庭与社会。
案例二:山西长子县砖厂强迫残障人员劳动案(2025年)
山西长子县某砖厂内,2名残障人员(聋哑人)被生产承包者黄某和王某琴威胁、殴打强迫劳动,虽管吃管住但未支付劳动报酬。长子县政府迅速组织人社、公安、民政和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介入,责令砖厂停产整顿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强迫劳动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民政局将2名残障人员安排到救助站并积极帮助其寻找家人。
案例三:河南汤阴砖厂非法拘禁智力障碍人员案(2025-2026年)
郑某等人胁迫精神、智力非正常人员在砖厂搬砖,每天工作12个小时,只管吃住不给报酬,先后有12名智力障碍人员被强迫劳动近两个月。经汤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迫劳动罪判处王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政府的公信力在于担当。希望彻查真相、依法严惩、妥善安置,让这名在水泥粉尘中苦熬了二十年的残障老人,终能回归他应有的尊严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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