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解答

电子数据(微信记录、邮件、网页、执法视频)作为证据,真实性认定需符合法定标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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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性认定标准

  1. 原始载体完整电子数据来源于原始设备(手机、电脑、服务器),无剪辑、拼接、篡改痕迹;

  2. 来源合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非窃听、窃取、非法破解获取;

  3. 内容连贯:电子数据内容完整,前后连贯,能清晰反映案件事实,无缺失、修改;

  4. 可验证性:可通过技术手段鉴定、恢复,与原始数据一致;

  5. 对方认可:对方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的,直接认定真实。

二、不予认定的情形
  1. 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仅提供截图、复制件,且无法验证真实性;

  2. 存在明显剪辑、篡改、伪造痕迹;

  3. 来源非法,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

二、法律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三、律师观点

  1. 留存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庭审时携带原件核对,仅提交截图易被质疑真实性;

  2. 关键电子数据,申请公证保全或司法鉴定,提升真实性证明力;

  3. 对方否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可申请技术鉴定,由否认方承担鉴定费用。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