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石,然而侦查实践中,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人权,更会直接导致事实认定失真。程序性辩护正是撬动此类案件的关键支点,其核心在于将非法证据挡在定罪大门之外。针对如何有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实质化辩护这一课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郡峰律师依托现行法律规范与裁判逻辑,系统整理了相关实务要点,以期为法律同行提供参照。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
程序性辩护的实效,首先取决于能否成功启动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此处“线索或者材料”的证明门槛较低,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只需指向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信息,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即可。
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尽早履行该权利,通常宜在庭前会议环节书面提出,并列明申请排除的具体证据与理由。若法庭当庭驳回申请,辩护人应请求其将驳回理由记入笔录,并视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情形,为二审程序保留审级监督的救济切口。
证据的差异化排除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部存在鲜明的二元架构,辩护策略必须区分证据类型精准施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肉刑、变相肉刑,或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以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此类非法言词证据属于绝对排除范畴,一经认定,没有裁量补正空间。辩护重点在于,通过比对入所体检表、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差,还原取供的强制性与痛苦性。
对物证、书证则采取相对排除规则。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的重心,在于论证程序违法已非轻微瑕疵,而是足以动摇证据客观性的重大违法,同时阻断控方通过“情况说明”等形式化方式进行补正或解释,从而实现对该类证据的排除。
刘郡峰律师指出,程序性辩护绝非边缘化异议,而是扭转实体认定的深层战略。脱离程序规制的实体辩护容易滑向虚空,辩护人应当构建“程序性事实先行审查”的质证体系,将孤立取证瑕疵串联为系统性程序违法。只有坚决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迫使违法证据退出诉讼链条,倒逼侦查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真正捍卫无罪推定原则的刚性,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制度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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