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部分信息被公开不影响整体技术方案构成商业秘密

阅读提示:

(一)技术秘密案件中,侵权人常以“单个步骤或参数已被公开”为由,主张整体技术方案不具有秘密性。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即使技术方案中的部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只要整体技术方案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仍应认定其“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判断诉争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时,应当注意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和把握,即使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如果从该部分技术信息与技术方案整体关系看,不足以令技术方案整体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认定技术方案仍然不为公众所知悉。

案情简介

一、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艾某公司对该技术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生产的PR3产品价格较高。

二、孙某入职艾某公司时签订了《员工保密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在职期间或雇佣关系终止后,不得披露或使用其获知的机密信息。孙某在艾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试验员或审核员参与了案涉技术秘密的实验,接触了生产PR3的标准操作流程。

三、2016年10月,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成立。2017年12月,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并于2018年4月成为博某公司持股80%的股东。2018年5月,博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孙某及其妻子康某。

四、艾某公司认为,该专利技术内容与其商业秘密相同,孙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技术秘密给博某公司,博某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生产PR3产品并将技术秘密申请专利,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

五、博某公司、孙某辩称,案涉技术秘密所涉的单个步骤或部分参数已存在于公共领域,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且案涉专利与案涉技术秘密有诸多差异,不构成实质相同。

六、经比对,案涉专利申请的每个步骤均使用、披露了案涉技术秘密中的相应步骤的实质技术方案及缓冲液成分、配比及参数,两者各操作步骤顺序相同,整体技术方案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已有信息。

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2)鄂01知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一、博某公司、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部分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在专利有效期内,博某公司及孙某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实施案涉专利;二、博某公司及孙某连带赔偿艾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三、驳回艾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艾某公司与博某公司、孙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主张技术秘密时,强调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即使单个步骤或参数已被公开,只要这些公开信息不能拼凑出完整的技术方案,整体方案仍可受保护。权利人应注重说明各步骤之间的协同关系、参数选择的特殊性和优化过程。

2.保存研发过程记录,证明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本案中,法院强调“需要反复实验、修改、优化才能形成标准操作流程”。企业应留存实验记录、修改日志、测试报告等,以证明技术方案不是简单拼凑公知信息。

3.关注侵权人申请专利的行为。侵权人将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既构成披露行为,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比对证据。权利人应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及时异议或主张权属。

(二)对被告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不能以“部分信息已公开”为由主张整体方案无秘密性。即使单个步骤有文献记载,但整体工艺流程的顺序、参数组合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整体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

2.自主开发须保留完整过程记录。若主张技术系自主研发,应提供研发日志、实验数据、修改过程、设备采购记录等,否则难以对抗权利人“实质相同+接触”的推定。

3.谨慎使用前员工带来的技术信息。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后短期内成为博某公司股东并申请专利,被认定为侵权。企业在招聘核心技术人员时,应做好背景调查,并要求其书面承诺不使用前雇主技术秘密。

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明确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判断标准

本案确立了“整体审查”原则:即使技术方案中的部分信息已被公开,只要整体组合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仍应认定具有秘密性。这一规则防止了侵权人通过“零敲碎打”地指出单个公知信息来否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保护了权利人在技术集成、参数优化方面的创造性劳动。

2.强调技术方案的形成需要投入研发成本

本案指出,完整的技术方案涉及大量具体步骤、试剂含量、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反复实验、修改、优化才能形成。这体现了对研发投入的尊重,也防止了侵权人以“原理已知”为由逃避责任。

3.强化对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秘密的保护

本案涉及天然蛋白酶3的分离纯化工艺,属于生物医药核心技术。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对高研发成本、高商业价值技术秘密的严格保护,对类似生物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案涉技术信息包含的部分步骤、参数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下,该技术信息整体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五条及第六条分别对前述三项要件的审查认定作了细化。据此,“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商业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的三项要件。其中,对于诉争技术方案是否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诉争技术方案作整体审查认定,即使其中的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艾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案涉技术信息被侵犯。虽然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其中涉及大量的具体步骤和顺序,也至少涉及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可用于实际生产并具有良好效果的标准操作流程,要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的研发成本。因此,艾某公司主张的案涉技术方案是多个步骤及相关参数的结合,虽然其中的单个步骤或部分参数已被不同证据公开,因而进入公共领域,但作为多个步骤及参数结合的整体技术方案并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博某公司、孙某提供的证据未反映出具体研发项目、过程、参数及成果,且设备也并非专用于实施案涉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不足以证明案涉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由其自行研发完成。案涉专利申请使用并部分披露了案涉技术秘密。博某公司网站对PR3产品的宣传信息及其代理公司西某公司相关产品销售、询价信息,可以认定博某公司使用了案涉技术秘密生产PR3产品。

此外,博某公司、孙某关于案涉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未提起异议,艾某公司不仅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了孙某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且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综上,案涉技术秘密具备“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三大特征,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孙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博某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案涉技术秘密并允许其使用,共同侵害艾某公司案涉技术秘密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件来源

艾某诊断有限公司诉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民商事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手机(微信同号):13910169772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