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方式调解一起三方均为外省的当事人之间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现已全部主动履行完毕,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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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片来源于网络)

贵州省的常某经老乡周某介绍,于2025年6月到长白县G331改扩建二级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某标段工地提供劳务,负责钢筋工工作。6月末在施工工作中,因混凝土模板爆膜被木方夹伤左手,经诊断左手远节指骨骨折,医生建议石膏固定4-6周,定期复查,有变化随诊。治疗中发生医药费393.27元均由周某支付。经常某多次与周某、西安承包方公司协商未果,常某通过吉林智慧法院在线方式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西安承包方公司、贵州劳务分包公司赔偿误工费10327.38元。

审理中,经多次与各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反复沟通,说明各自在该纠纷中应负的民事责任大小以及过错程度,互相给予对方充分的理解,周某、西安承包方公司、贵州劳务分包公司分别同意按照各自责任和过错,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合计8000元,常某表示认可。在庭前调解时,通过吉林法院智慧融合法庭互联网功能,各方当事人视频连线参加调解,顺利达成协议,现各方义务人已履行各自义务,外省三方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完成了立案、举证、应诉等各项诉讼活动,真正实现了“信息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各方当事人满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十分理想。

作者:李成贵

编辑:王俐苹

初审:李成贵

复审:李建胜

终审:朴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