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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为培养女儿学习马术,特意到苏州某马术俱乐部选马。2020年11月,双方签订《马匹买卖合同》,李先生以9万元价格,购买一匹名为“Max4069”的4岁公马,合同明确约定马匹进口护照号为DE****6812,交易完成后马匹继续寄养在该马场。

2022年10月,李先生打算出售这匹小马,通过专业渠道核查时发现重大问题:马匹体内芯片显示,其出生年份为2016年,发证单位为荷兰舍特兰小马协会;可俱乐部提供的德国护照,却显示马匹出生于2012年,两份核心身份信息严重冲突,马匹彻底失去流通价值。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将小马牵走,寄养至其他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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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认为俱乐部存在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9万元购马款,并主张三倍赔偿27万元。

被告方则辩称,交易时并不知晓护照与芯片信息不符,不存在欺诈故意,李先生买马看重的是体型颜值,并非血统国籍,拒绝退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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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被告马术俱乐部系顾某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涉马匹实际为荷兰舍特兰小马,虚假的身份证明虽不影响正常骑乘,但严重贬损了马匹市场价值和流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特定物买卖,李先生买马核心目的是陪孩子马术训练,看中马匹本身而非单纯血统国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俱乐部存在欺诈故意,但俱乐部仍需承担违约责任,马匹属于特殊商品,护照和芯片是身份、价值的核心凭证,作为专业马术机构,俱乐部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交易信息的基本义务。其交付的身份证明存在重大瑕疵,属于重大履行瑕疵,直接影响马匹交易价值,导致李先生合同目的受损,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马术俱乐部退还李先生购马款9万元,同时自行取回案涉马匹。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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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争议为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主观欺诈故意。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马术俱乐部故意虚构马匹身份信息,故不满足欺诈认定标准,李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未获支持。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与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履约规则,专业马术机构负有核验、提供真实马匹身份凭证的法定及合同义务。马匹身份信息是其市场流通与价值认定的核心依据,俱乐部交付的护照与芯片信息严重不符,属于重大履约瑕疵,违背经营者质保与信息披露义务,致使马匹丧失流通价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令俱乐部退款退马,既坚守交易诚信原则,也明确了特殊宠物、活体商品交易中,专业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信息核查义务,不得以“不知情”免责。

法官提醒

马匹、宠物等特殊商品交易,身份证明直接决定商品价值与流通性,专业机构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信息核查与披露义务。消费者购买特殊商品时,务必核验权属、身份、血统等核心凭证,留存交易证据;专业经营者应恪守诚信,主动披露全部关键信息,切勿因疏忽或侥幸,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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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滨湖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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