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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的配偶孙某均是同公司职工。某天,孙某所在班组零件不够用,于是按照组长安排到被告张某所在班组借用一袋零件,待第二天领取后归还。第二天,孙某将剩余半袋零件归还到被告张某所在班组,被告张某认为少还了零件,于是与孙某、原告李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出手推搡李某,导致李某摔倒受伤,引发本案诉讼。后经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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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 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庭审中,虽然被告张某否认推倒原告李某的事实,但其所述内容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相悖。此外,结合公安机关向其他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以及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摔倒是外力作用导致,所以原告受伤是被告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损失3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职场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事之间朝夕相处,难免产生分歧与摩擦。职场交往应当自觉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理性化解冲突,以友善对待他人。面对工作中的小矛盾,应当多一分理解,少一分争执;多一分包容,少一分戾气,共同营造文明友善的职场环境。
来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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