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让骑车人赵某7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也让养狗人张某付出了9万余元的赔偿代价。
这不是狗咬人,而是人与狗相撞——但法律的天平,仍然清晰地倒向了守规矩的一方。
一条未拴绳的金毛,撞断了7根肋骨
2025年7月22日11时10分许,河南焦作马村区某村,女子赵某骑着一辆电动二轮车正常行驶。突然,一条金毛狗从路边窜出,赵某躲闪不及,连人带车撞了上去。
赵某当场受伤倒地,随即被送往医院。初步诊断结果触目惊心: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右侧第2至6肋骨、左侧第5至6肋骨骨折,右肩部损伤。大大小小,整整7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长达56天。后经司法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令人唏嘘的是,事发现场还有另一个关键细节:这条金毛狗,当时没有拴绳。按照《焦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携犬出户必须束绳牵引。张某作为狗的主人,出门遛狗却不拴绳,实际上已经踩在了法律的违规线上。
赔偿协议埋雷:赔了一次,还能再告吗?
事故发生后,张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张某负责赵某住院及院外所有的医疗、理疗费用;另一次性赔偿赵某19000元,涵盖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电动车修理费等。
但在法律层面,这份协议很快就露出了一个巨大缺口——它只字未提 “伤残赔偿” 一项。
赵某随即于2025年11月诉至马村区人民法院。法院很快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理由是这份协议是在赵某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匆忙签署的,彼时她对自己的伤情严重程度缺乏充分认知,以19000元打包了除医疗费以外的全部赔偿项目,明显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2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份“买断式”协议在法律上正式作废。
养狗人担责70%,赔9万余元
既然协议无效,赵某的损失就得重新算。综合所有损失,法院认定赵某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29076.58元。但责任不能全压在狗主人身上。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未拴绳的狗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赵某作为电动车驾驶人,在骑行时未能尽到足够的观察和注意义务。综合案情,法院酌定张某承担70%的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这笔账算下来,张某应赔偿赵某90353.61元。扣除此前已经赔付的37160元,张某需再赔偿赵某53193.61元。
一条拴狗绳,拴的不是狗,是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裁决有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赵某驾驶的电动车而言,其在骑行中的观察义务也已通过30%的责任比例得以体现——这一责任比例远低于狗主人张某应承担的七成责任。
2023年5月,焦作解放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几乎镜像的案件:同样是“狗未拴绳突然冲到路上”,狗主人被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起案件的司法态度一脉相承——文明养犬的规则底线,在司法裁判中向来态度鲜明。
一条拴狗绳,不只是拴住狗,更是拴住责任。在焦作乃至全国,不拴绳遛狗不仅面临行政罚款的处罚风险,更要在民事侵权中承担高额赔偿代价-。那些认为“我家狗不咬人”就可以不拴绳的侥幸心理,在铁一般的法律事实面前,迟早要被撞出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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