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6日,由上海政法学院主办、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的2026年首届"金融犯罪预防与治理高端论坛"暨上政刑司院金融监管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在上海举行。
会上,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奚玮律师受聘为中心兼职研究员,与学界、司法界及行业代表共同研讨新时代金融犯罪预防与治理的理论及实践难题。
本次论坛共设四个研讨单元,分别围绕金融犯罪治理的不同维度展开深入交流。奚玮律师在第四单元"金融犯罪前沿实务问题研究"中作主题报告,聚焦“金析为证”的规范体系与质证要点,引发与会专家的热烈讨论与深入互动。
奚玮律师专题发言精彩实录
金融犯罪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行为与资金流动高度绑定。非法集资、洗钱、内幕交易等,无一不在账户之间留下资金异常流动的痕迹——资金流动的痕迹,就是解析此类犯罪的密码。
然而,传统的侦查和指控面临一个现实困境:数据海量、多层嵌套、跨平台流转,即使"查得清",在法庭上还要"说得明"。
"金析为证"——将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法定证据——正是对这一困境的回应。2025年4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25〕10号文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将资金分析纳入第12个法定鉴定项目,推动资金分析从"侦查辅助工具"向法定"鉴定意见"的制度跨越,开启了金融犯罪案件证据体系的新篇章。
▸ “金析为证”的制度核心:鉴定人负责制 + 侦鉴分离——鉴定人不得参与侦查工作,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一
规范系统:"管理+实操"双层结构
“金析为证”的规范框架,可以从"管理"和"实操"两个层面来理解。管理规范解决"谁来鉴定"的组织问题,实操规范解决"怎么鉴定"的技术问题。
管理层面:"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一个规定"即《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其核心意义在于:资金分析成果不再是"侦查内部材料",而是法定的"鉴定意见",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检察官形象地比喻:资金数据分析之于金融犯罪,就如同DNA检测之于传统刑事案件、指纹鉴定之于现场勘查——是破解金融犯罪"黑箱"的关键技术手段。
"两个办法"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分别对准入条件、评审程序、名册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截至目前,全国已评审登记12家鉴定机构、66名鉴定人。值得关注的是,《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鉴定人不得从事资金分析以外的侦查工作,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将被注销鉴定资格——这一规定为庭审质证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操层面:"一项指引、六项标准"
"一项指引"是2024年3月经侦局印发的《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比程序规定早一年出台,为制度建设做了前期铺垫。
"六项标准"则是GA/T行业标准,覆盖了资金分析鉴定的完整技术链条。具体包括:
第一,《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获取规程》(GA/T 2158-2024, 2024年10月发布),规范资金数据的线上/线下调取模式及审批程序;
第二,《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 2159-2024),要求对无效值、重复值、缺失值进行标记而非删除,确保可回溯、可校验;
第三,《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检验规程》(GA/T 2160-2024),规范主体、账户、交易规模等关系的分类与识别;
第四,《法庭科学 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GA/T 2161-2024),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专项分析标准(洗钱类、证券类标准待制定);
第五,《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GA/Z 2328-2025, 2025年1月发布);
第六,《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GA/T 2327-2025),对分析工具的功能、性能、安全性提出规范要求。
▸ 已出台的标准只是体系的一部分。洗钱类、证券类等金融犯罪分析规程尚待制定,标准体系的完善仍需假以时日。
值得追问的是:为何要为资金分析单独设列一套规范,而不是并入既有的鉴定制度?根本原因在于鉴定类型的显著差异。传统鉴定的检材是物理形态的物证或人体样本,方法是基于自然科学原理,框架成熟、边际清楚;资金分析的检材是电子化的资金数据,方法是数据分析、模型构建、关联研判。这本质上是"大数据分析"而非"物证鉴定",既有框架无法容纳。
二
质证要点:四个差异与六个要点
专业性越强的证据,越需要对抗性质证来检验其可靠性。资金分析鉴定与传统鉴定存在四个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质证策略必须有新的着力点。
差异一:"侦鉴分离"不落实的风险
资金分析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缺失需要补充数据,也可能发现新的事实指向新的侦查方向。鉴定人的中立性如何保障?介入到何种程度需要回避?这些都是实践中的新问题,也是质证时应当重点关注的程序性争议。
差异二:"算法黑箱"的破解
传统鉴定的技术原理是开放的,争议空间有限。而资金分析涉及数据清洗规则、模型算法、关联分析逻辑,对辩护方往往不透明。公安部在相关培训中提出,分析方法和逻辑将向检法机关提供并接受质证。但实务中的难题在于:参数设置是否合理?
例如"高频交易"如何界定?参数设低一点,更多交易被纳入涉案事实;设高一点,部分交易就被排除。如何证明参数设置的合理性?这完全不同于传统鉴定有公认的技术标准。
差异三:资金分析是否构成"专门性问题"?
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其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超出普通人认知范围,二是有稳定的方法论体系。对于规模不大、关系不复杂、不超出一般人认知能力的资金数据,确实不构成专门性问题,无需启动鉴定程序。但在大数据时代,处理海量数据的能力本身就是一种专门性。行为人刻意伪装的情形下,未经训练的人面对成千上万条记录很难理出头绪,而资金分析师却能识别异常模式。
因此,质证的第一步,就是判断本案中的资金分析是否真的需要鉴定。
差异四:证据属性的区分
鉴定文书分为两种:一是《资金分析鉴定书》,包含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和分析论证;二是《资金分析检验报告》,直接运用标准得出检验结果,无主观判断。此外还有一种《资金分析报告》,由侦查人员依据侦查工作需要出具,不属于鉴定意见,不能以鉴定意见的标准衡量。
关于《资金分析报告》的证据定位,目前学理上存在讨论。陈如超教授在《中国法学》2026年第2期提出"二元模式"分析框架——鉴定型资金分析由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出具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侦查型资金分析由侦查部门为案件侦查提供分析支持,出具《资金分析报告》,不具有鉴定意见的独立证据地位,需另行审查其证据能力。
三
六个核心质证要点
综合以上分析,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构建质证体系:
第一,主体资格。
核查鉴定机构是否在公安部公布的12家鉴定机构名册内,鉴定人是否取得"资金分析鉴定人"资格。特别关注回避问题——鉴定人是否曾参与本案侦查工作,是否违反侦鉴分离原则。
第二,数据获取。
资金数据的获取有双重规范要求:一是合法性——取证程序、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二是合技术规范——是否按照《数据获取规程》(GA/T 2158-2024)和《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技术规范》(GA/T 756-2021)进行采集。质证时需双重检视,任何一项不合规都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第三,文书类型。
注意区分《鉴定书》和《检验报告》:前者包含主观判断,需要格外关注分析方法、论证过程及其逻辑严密性;后者侧重于客观检验结果。同时还要关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及其适用情形的不同。
第四,分析方法。
具体而言:使用什么工具?Excel通用工具还是专用软件?专用软件是否经过检验检测?算法是否公开、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分析过程是否可回溯、可再现?结论是否存在多种合理解释?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科学可靠性。
第五,结论关联性。
鉴定意见的任务是分析资金流向,而不是对行为进行法律定性。要防止"以鉴代审"——鉴定人超出鉴定事项范围认定行为性质,实质上代行了法官的裁判职能。
第六,申请专家辅助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打破技术壁垒、实现有效质证的必要手段。专家辅助人可以解释数据清洗、模型算法的技术原理和局限性,评价鉴定方法的行业接受度,指出鉴定报告的技术缺陷。尤其在涉及复杂算法和数据分析逻辑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不可替代。
四
结语
一个健全的金融犯罪治理体系,既需要有效的证明工具来穿透复杂的资金黑幕,也需要严格的审查机制来防止证明工具的滥用。"金析为证"既是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也需要在治理正当性的追问中不断完善。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理解“金析为证”规范体系,掌握有效的质证方法,不仅是应对新型证据的实务需要,更是维护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面对专业性越强的证据,越需要通过有质量的对抗性质证来检验其可靠性——这恰恰是辩护律师不可替代的专业价值所在。
策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发挥在刑事辩护与金融犯罪研究领域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行业建设,为推动金融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贡献专业力量。
律师介绍
/奚玮律师/
策略律师事务所
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副主任,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安徽汽车产业法律事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新时代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金融监管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安徽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安徽省省级法治人才库专家、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已公开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出版法学著作6部,主持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5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目前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敲诈勒索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2020年7月荣获盈科首届“百名大律师”称号;获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称号。无罪辩护的肖某某敲诈勒索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起诉案荣获“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无罪辩护的曹某开设赌场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蒋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案获中律杯“2024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成功辩护的“胡某职务侵占案”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标杆案例,"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罪辩护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入选第三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案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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