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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哥|文

核心提示:涉案金额超12亿元、波及全国575家“分院”,“扫一扫全球专利发明人”徐蔚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近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徐蔚获刑十三年。然而,这起案件的审结并未平息外界的争议。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团罕见地发表严正声明,指控河南高院“公然违反法定程序”“悍然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在未开庭的情况下仅用5个工作日便匆忙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与此同时,案件的核心定性之争——“数字经济创新”还是“典型传销骗局”——也在法律界引发了激烈讨论。

一纸裁定引发的“程序地震”

2026年6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裁定,为这起历时四年、轰动一时的“码链数字经济”传销大案画上了句号。徐蔚、林碧波、孙天群等8名上诉人全部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就在终审裁定作出后的第三天,一份措辞严厉的《严正声明》广泛流传。徐蔚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联名指控河南高院在二审中“严重违法、破坏司法公正”——未开庭审理、仅电话口头通知、5个工作日内匆忙作出裁定。声明中写道:“此举绝非简单的‘程序选择’,而是对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公然违反,是对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辩护权的实质剥夺。”

一边是司法机关认定的“涉案12亿、层级分明、虚假宣传”的特大传销犯罪,另一边是辩护方坚称的“程序违法、实体错判、数字经济创新”。这起案件的焦点,不仅仅是徐蔚等人罪与非罪的边界,更重要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敏感而核心的命题:二审是否已经流于形式?程序正义究竟该如何实现?

一、案件定性之争:是“数字经济创新”还是“传销骗局”?

1. 控方逻辑:拉人头、收入门费、层级返利,这就是传销

根据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及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徐蔚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商学院模式:2018年8月起,徐蔚等人在上海成立“码链数字经济商学院”,宣称其拥有“全球二维码扫一扫专利”,以“产业码软件授权”为名,要求参与者交纳费用成为分院院长,再发展“产业码事业合伙人”。形成了“总院—分院—合伙人”三级网络。截至案发,共发展575家分院,收取所谓“产业码许可费定金”5亿余元。

物格门牌模式: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2019年7月起,徐蔚等人注册成立四川物格网络游戏有限公司,以销售“物格门牌”(宣称是一种数字藏品、虚拟地产)为名,构建了“公司—大区代理—市级代理—区县级代理—购买人”五级网络。购买门牌的费用被按比例瓜分:区县级代理提成40%,市级代理20%,大区代理10%,公司仅拿30%。

控方认为,这两个模式的本质特征完全一致:以虚假宣传引诱群众加入,以“拉人头”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以下线交纳的费用作为获利来源。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据此,即便参与者不认为自己被骗,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了这一观点。

2. 辩方抗辩:这是有真实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探索

面对控方的指控,徐蔚的辩护人在二审辩护意见中作出了系统的回应。

辩护人提出,徐蔚名下及其实控公司拥有103项国内外专利,并有专业第三方机构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为证。“产业码合伙人”交纳的费用,对应的是真实的专利授权使用费,而非空洞的“入门费”。“物格门牌”则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数字藏品本身的收藏价值,二是电子商城的链接入口和网上店铺权益。消费者支付的是技术服务对价,而非传销中的“人头费”。

辩护意见特别强调了一个重要事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出机制,一审庭审中多名辩护律师也向法庭出示了消费者退出“产业码合伙人”和退定“物格门牌”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允许参与者自由退出,从根本上否定了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

为了进一步论证“物格门牌”并非凭空捏造的骗局,辩护方还提交了一份《关于以区块链土地项目类比理解物格门牌案的意见》,将物格门牌与国际上流行的The Sandbox的LAND、Otherside的Otherdeed等“元宇宙土地项目”进行类比,认为“数字地块可以是平台内权益,不必等同现实土地所有权”,“项目未完全成熟,不当然等于诈骗或传销”。

3. 法院裁判:预期收益无法实现,资金被层层分赃,这就是诈骗

二审裁定书对辩方意见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回应。

法院查明,产业码合伙人的收益从未实现。证人证言证实,商学院分院的产业码合伙人至案发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或分红。

法院据此认定,所谓的“专利授权”、“数字藏品”只是诱骗群众入局的幌子,资金的主要来源和去向均围绕“拉人头”和“分赃”展开,完全符合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

定性之争的核心启示:这起案件暴露了一个现实困境——当一种商业模式兼具“技术服务”的外壳和“拉人头”的内核时,司法应当如何判断?

徐蔚的辩护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江丞华指出,一审法院未能区分“以提供服务为名收取费用”的商业行为与“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陷阱,错误地将一种基于“码链思想”和“扫一扫专利”的、具有数字经济创新属性的O2O商业模式,生硬地套入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框架。

二、程序争议:一场未开庭的二审与辩护权的边界

如果说案件定性问题尚有争议空间,那么二审程序问题则触及了刑事诉讼中更为根本的价值——程序正义

1. 法院:电话通知、书面审理、5天结案

根据辩护律师2026年6月5日发表的《严正声明》,河南高院于5月25日仅以“电话口头通知”方式,决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不再开庭。随后,在短短5个工作日内,合议庭便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声明中写道:“该裁定不仅片面采信证据而且将非法证据强行曲解,遗漏重大审判事项,对新证据概不质证,错误适用法律,将涉案财物置之不理,导致该案基本事实与处理结果严重不符,可以称之为审判事故。”

辩护人认为,这一做法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2. 本案是否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本案中,8名上诉人全部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并且这些异议直接指向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究竟是否构成传销罪。辩护人在二审期间还提交了足以动摇一审定罪根基的“新证据”——即一审中没有鉴定的“价值链商城”的审计报告。从文义解释和立法精神来看,本案完全符合第(一)项“应当开庭”的情形。

然而,河南高院选择了书面审理,这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批评者指出,“事实清楚”恰恰是需要通过二审开庭来检验的,尤其是在一审判决存在重大争议、被告人全部翻供、辩护人提出大量程序违法的情形下,书面审理无异于“自我确认”,使得二审的纠错功能形同虚设。

3. 4500万冻结资金被“先划后审”的争议

除了二审程序问题,辩护方还披露了一个更为敏感的指控。

据辩护意见称,新乡县公安局在侦办本案期间,违法将四川物格网络游戏公司安徽分公司等账户上处于冻结状态的4500余万元资金划拨至新乡县公安局暂扣款账号。针对这一行为,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4年专门向新乡县公安局下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正式确认该划款行为违法。

然而,截至二审裁定作出时,新乡县公安局既未对此违法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也未说明该笔巨额款项的具体下落。

辩护方尖锐地指出:“这一巨额款项的违法处置,令人不得不怀疑,本案的侦办是否受到了不当经济利益驱动,进而影响到全案证据收集的真实性与全面性,案件的基础公正性因此受到根本动摇。”

如果这一指控属实,其严重性不言而喻:侦查机关违法处置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已经发函纠正,但问题至今未解决。这不仅是个案公正的问题,更触及了刑事诉讼中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底线。

三、二审流于形式,“程序正义”如何实现?

徐蔚案的二审裁定,将一道沉甸甸的选择题摆在了公众面前:当一审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关键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二审匆忙做出书面裁定是否有失公正?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河南高院的“书面审”决定确实存在重大违规之处。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鉴定意见真实性争议、审计报告独立性质疑、违规划款问题——这些都不是细枝末节的程序瑕疵,而是直接关系到案件公正审理的重大程序问题。对于这些争议,二审法院本应通过开庭审理,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对抗,让鉴定人、审计人再次接受交叉询问。

徐蔚的辩护律师指出,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豫07刑初16号判决显示,认定徐蔚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证据包括"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但是,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陈仕权出庭时当庭陈述,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方向为"存在性鉴定",即仅对检材中是否存在某种电子数据作出判断,因此,他无法对鉴定数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以一个‘内容真伪不明’的鉴定结论,去证明一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犯罪事实,在逻辑上不能成立,这并非证据的瑕疵,而是证据资格的绝对丧失。”

另据庭审笔录明确显示,审计人员出庭时,面对辩护人提出的"为什么侦查机关在2023年1月18日先作出的起诉意见书中,其审计结果的数额和后作的审计报告一模一样"这一问题时,给出了"我们在审计过程当中,报告草稿是要与委托方沟通的"的回答。

而关于徐蔚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新乡市挺立众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及专利代理师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法院认为其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其运用专业知识对涉案专利进行分析、判断,得出的专家意见应予采信。

遗憾的是,这些关键问题的释疑没有等到二审开庭。

书面审理的最大风险在于,它使得二审的“纠错功能”几乎无法实现。对于一审中可能存在的证据采信偏差、事实认定疏漏,二审法官仅凭阅卷很难发现。尤其在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的情况下,对这些新证据既不质证也不说明理由,难免让人对裁定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辩护律师在《严正声明》中的一句话,或许道出了问题的核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不可撼动的基石,辩护权是公民抵御权力滥用、守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宪法屏障。”

徐蔚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它留下的思考远未结束。

对于司法机关,这起案件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其一,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手段隐蔽、危害巨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打击犯罪绝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尤其是在案件涉及“数字经济”、“区块链”等新兴概念、被告人全部翻供、辩护人提出重大程序异议的情况下,二审开庭审理应当成为“必选项”而非“可选项”。唯有程序与实体并重,才能让每一份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徐蔚案二审的程序争议,再次凸显了我国刑事二审“应当开庭”条款在实践中被虚置的普遍性问题。这一问题若不解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恐怕难以真正落地。

辩护律师在声明中称,他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徐蔚案的终审裁定,或许并非这起案件的终点。

如何找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点?徐蔚案留下的,是一道没有标准答案的难题,也是一道必须有解的必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