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杨某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胫骨骨折,社保部门认定为职业伤害并获赔偿。其就职的外卖平台每日自动为他投保商业意外险,保单约定十级伤残赔付 6 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已获职业伤害保障为由拒赔。杨某起诉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6 万元及鉴定费 27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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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能否双重赔付。法院审理明确,职业伤害保障是法定基础保障,商业意外险是骑手实际付费的自愿投保,二者性质不同互不冲突。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即使骑手已获得职业伤害赔偿,也不影响其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意外险赔付的权利。

保险公司拒赔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限制骑手权利。依据民法典第 496 条和第 497 条,以及保险法第 19 条,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对骑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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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例中,广州外卖骑手伍某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后,保险公司以同样理由拒赔商业意外险,法院判决赔付 18 万余元;北京骑手刘某受伤后,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也支持双赔,明确人身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九江人社局的解答也提到,职业伤害保障属于法定保险,商业意外险是自愿购买,二者互不冲突,劳动者有权同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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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是确定损失的必要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骑手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保险理赔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强调了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重要性,以及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并行不悖的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