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新闻发布。《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从保护、研究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自7月5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条例》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文物部门监管责任、其他部门相关职责以及基层属地责任。针对长城作为线性文化遗产跨行政区域的特征,专门设立“省际协同保护+省内联席会议”双重机制,一方面加强与毗邻省区的协商合作,另一方面落实省内市县边界长城点段的分段管理责任,确保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有效破解交界地带管护真空、责任不清问题。

在加强保护方面,《条例》筑牢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保护网络。在保护力量上,将长城保护员制度固定下来,规定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参照公益性岗位或者结合当地实际给予补助;在保护措施上,强化科技赋能,规定建设全省长城资源数字化平台,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长城本体、环境、管理、安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同时,在保护规范上,《条例》特别加强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保护,规定做好保护规划编制、保护修缮、开放展示、巡查监测以及文物安全等工作;在监管处罚上,《条例》规定对危害长城安全、破坏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并加大了对在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力度。

长城具有丰富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保护长城的最终目的是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为此,《条例》明确长城研究利用应当以保护为前提,同时规定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挖掘阐释长城价值,解读长城历史,讲好长城故事,实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传承。(记者 冯耿姝)

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