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四要件理论溯源:苏联社会主义和德国古典自由主义、类推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比较视角(上)比较法刑辩 ——兼论三阶层理论的历史生成与中国刑法学的理论转型 导论: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近三十年来,中国刑法学界最具持续性的理论争论之一,莫过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争。

在传统中国刑法教科书中,犯罪构成通常被界定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统一。该理论自20世纪50年代引入中国以来,长期构成刑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基本分析框架。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德国、日本刑法教义学的大规模译介,三阶层犯罪论逐渐进入中国学界,并引发关于犯罪论体系重构的广泛讨论。

遗憾的是,现有讨论往往局限于技术层面的比较。例如,三阶层体系能否更好解释正当防卫、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或者共同犯罪等问题;四要件体系是否具有结构性缺陷;两种体系何者更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等。

然而,如果仅仅从教义学技术层面理解这一争论,则难以把握其真正意义。

因为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理论并非单纯的两种犯罪构成模式,而是两种不同刑法哲学传统的产物。

三阶层体系形成于19世纪以来德国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过程,其核心任务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并通过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个人自由。

四要件体系则形成于20世纪苏联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之中,其核心任务在于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并以社会危险性概念作为犯罪认定的实质根据。

因此,二者之争不仅是犯罪论体系之争,更是自由主义刑法观与社会防卫刑法观、形式法治与实质秩序、法律确定性与社会保护之间的竞争。

本文拟从思想史与制度史双重视角出发,考察四要件理论的形成过程,并进一步讨论其与社会危险性理论、类推制度、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三阶层犯罪论之间的内在联系。

中、苏、德三种刑法范式比较总表(犯罪论结构与法哲学基础)

比较维度

德国刑法体系(自由主义法治模式)

苏联刑法体系(社会防卫模式)

中国刑法体系(混合型法治模式)

核心法哲学基础

个人自由优先、国家权力受限制

社会秩序优先、国家防卫优先

罪刑法定 + 社会危害性并存

国家观

国家是被限制的权力主体

国家是阶级统治与社会防卫工具

国家是法治国家 + 社会治理主体

犯罪本质定义

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违法性中心)

社会危险行为(危险性中心)

法定犯罪 + 社会危害性双重结构

犯罪判断起点

法律规范(法条中心主义)

行为危险性(实质中心主义)

法律 + 社会危害性双入口

犯罪成立结构

三阶层: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

四要件雏形/社会危险性统一判断

四要件(基础)+ 三阶层(解释方法)

构成要件功能

第一过滤层(形式入口)

行为特征集合(非层级结构)

教学/司法基础分析工具

违法性地位

独立层级(核心过滤机制)

被吸收或弱化

理论上独立,实践中弱结构化

责任体系

独立判断(归责中心)

混合于社会危险性评价

与主观要件部分重叠

社会危害性/危险性

边缘概念(主要用于解释法益)

犯罪本体标准

第13条保留(重要规范入口)

罪刑法定原则地位

绝对核心原则

早期弱化,晚期恢复

绝对原则(第3条)

类推制度

严格禁止

1922/1926允许,1960后禁止

原则禁止

法官权限结构

被严格限制(依法裁判)

较强裁量(危险性判断)

规范限制 + 解释弹性并存

犯罪论功能定位

限制国家刑罚权

识别社会危险与防卫

平衡法治控制与社会治理

体系逻辑形态

纵向层级结构

横向要素结构

双结构并行(层级+要素)

代表性理论人物

贝林、麦兹格、罗克辛等

帕舒卡尼斯、特拉伊宁等

高铭暄、陈兴良、张明楷等

理论目标

法治约束国家

社会防卫与秩序维护

法治化社会治理体系

规范确定性

极强

较弱(早期)

强(第3条)+ 弹性(第13条)

解释方法论

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政策导向解释

规范解释+实质判断混合

现代发展趋势

风险刑法扩张但仍罪刑法定主义

已全面罪刑法定化转型

风险治理化 + 体系融合化

第一编 自由主义刑法的诞生:罪刑法定原则与德国犯罪论体系第一章 从专制刑法到法治刑法 一、近代以前刑法的基本特征

现代刑法学的许多基本原则,对于今天的法律人而言似乎理所当然。

例如: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类推定罪;

禁止溯及既往。

然而这些原则并非人类社会自古存在。

在欧洲中世纪及近代早期,刑事司法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

首先,犯罪概念极其模糊。

许多罪名来源于宗教规范、习惯法乃至君主命令。

其次,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同样的行为,不同法官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评价。

再次,类推适用广泛存在。

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仍然可以根据行为的“性质相似”或者“社会危害”进行处罚。

因此,在传统专制国家中,刑法并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工具,而是国家权力本身的延伸。

刑法的主要任务不是保障自由,而是维护统治。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近代刑法革命开始出现。

二、贝卡利亚与刑法革命

1764年,意大利思想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

该书通常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起点。

贝卡利亚提出: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这句话看似简单,却彻底改变了刑法的发展方向。

因为它意味着:

第一,犯罪不再由法官决定,而由立法机关决定;

第二,刑罚不再来源于君主意志,而来源于法律授权;

第三,法官不得创造犯罪。

现代刑法学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其思想根源即来源于此。

因此,贝卡利亚革命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创设某种技术规则,而在于完成刑法功能的根本转变:

从国家统治工具转变为限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 费尔巴哈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费尔巴哈公式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进一步将贝卡利亚思想制度化。

其著名公式为: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

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此后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真实含义

中国教材往往将罪刑法定原则解释为:

保障人权。

这一表述并无错误。

但如果追问:

为什么保障人权?

则必须进一步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的核心并非善良公民,而是法律秩序的可预测性。

即使一个人准备实施违法行为,他仍然有权事先知道:

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处罚到何种程度;

国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换言之:

罪刑法定原则保护的并不是具体行为,而是个人对法律秩序的信赖。

因此,自由主义刑法学认为:

宁可放纵部分危险行为,也不能允许国家突破法律边界。

这构成后来德国刑法学发展的基本价值立场。

第三章 贝林与现代犯罪论的形成 一、构成要件理论的出现

1906年,德国刑法学家恩斯特·贝林提出构成要件理论(Tatbestand)。

其贡献在于:

将犯罪判断转化为一种规范分析过程。

在贝林之前,犯罪往往被理解为一种道德评价。

而在贝林之后,犯罪首先成为法律评价。

法官必须首先回答:

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则讨论结束。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才进入后续分析。

二、构成要件理论与禁止类推

构成要件理论最重要的功能在于:

限制法官解释权。

在传统司法中,法官往往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决定是否处罚。

而在构成要件理论下:

法官必须首先寻找法条依据。

因此,构成要件实际上成为禁止类推的重要制度工具。

现代德国刑法学所谓“构成要件符合性”,本质上就是一道防止国家刑罚权无限扩张的制度屏障。

第四章 三阶层体系的形成

经过麦耶、麦兹格、威尔策尔等人的发展,德国最终形成现代三阶层结构: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这一结构并非单纯的技术安排。

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自由主义逻辑。

构成要件解决的是:

国家是否有权进入刑法评价。

违法性解决的是:

行为是否真正违反法律秩序。

责任解决的是:

行为人是否值得谴责。

只有三者同时满足,国家才有权发动刑罚。

因此,从法哲学角度观察:

三阶层体系并非犯罪成立条件的简单排列,而是一套逐层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制度结构。

其最终目标在于:

防止国家以社会利益之名无限扩张刑罚权。

第一编结论

德国犯罪论体系并非单纯的学术理论。

其形成过程与近代法治国家的发展密切相关。

从贝卡利亚到费尔巴哈,再到贝林和现代三阶层体系,贯穿其中的核心问题始终是:

如何通过法律限制国家刑罚权。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原则以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实际上构成同一自由主义法治传统的不同表现形式。

而这一传统,也正是后来苏联法学革命所要批判和改造的对象。

(下文见本文的“中篇”)

作者:

庄玉武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学,是⿊龙江⼴播电视台历任⼤庆、牡丹江、齐齐哈尔记者站站长,前著名调查记者,曾在⼴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是⿊龙江省海国龙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独⽴董事、微博法律频道嘉宾律师、哈尔滨市南岗区青联法律界别主任、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法律专家顾问。正在或者曾担任中食农业发展公司、外资丹富仕饲料公司、甘南县国税局、哈尔滨道外区征收服务中心、中国⼤地保险公司等法律顾问;曾为浙商资产公司、工大集团、工大后勤集团、深圳华控赛格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公司、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租车协会、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办等提供法律服务。

庄⽟武律师是法律评论家,致力于为私权呐喊,并办理了大量重大热点案件、刑事无罪案件、征收补偿赔偿、撤销行政处罚等案件;执业领域为高端经济刑事犯罪辩护,征地拆迁及行政处罚案行政诉讼,重⼤商事诉讼等。部分案件有:齐齐哈尔王某涉嫌四起敲诈勒索全部无罪案、昆明马某涉嫌请托型诈骗罪无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案、农垦系统曲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无罪案;深圳宝安区某厂房征收拆迁案、江西某公路数十家居民征收拆迁案、绥芬河某公司农民工保证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深圳某上市公司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违法被撤销案、黑龙江某地闲置土地处罚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亿元股权纠纷案、贵州某拟上市公司股权协议纠纷案等。除此之外,还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减轻处罚、缓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或减轻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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