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祥符区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祥符区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祥符区看守所地址:开封市祥符区世纪大道与经四路交叉口向东1公里路北。
导航:祥符区杨寨法庭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祥符区汽车站乘坐202路公交车到杨寨站下车,向东步行400米路北。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祥符区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了国家关于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应用程序和系统功能。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呢?
刑法第286条规定了三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一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二是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刑法在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状时采用了并列的形式。在这些并列的行为方式中,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其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其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差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这里的“删除”,是指客观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另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干扰”是指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或者人为地发射一种强大的扰乱信号,用以干扰正常的操作状态或使用中的信号,使之不能正常工作或信号不能被正常输出或接收发挥其功能。【祥符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
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这些被破坏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必须是处在“存储、处理或传输”的状态,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能够损坏数据、程序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任何其他程序。主要的破坏手段是在正常程序中植入计算机病毒。所谓“计算机病毒”,是指那些能够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反复自我繁殖和扩散,破坏存储数据,危及计算机正常工作,浪费系统资料的非正当计算机程序。所谓“制作”,是指利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写、设计、开发病毒程序或者改编病毒程序。所谓“传播”,是指针对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的扩散。扩散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采用私自安装、复制或在网络上公布并免费提供的方式等。【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祥符区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祥符区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祥符区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开封市祥符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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