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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本规程适用的管道,其范围包括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连接接头、机械安全联锁装置和仪表。管道组成件,指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密闭的压力管道系统的部件,包括压力管道元件、安全附件以及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挠性接头、耐压软管、紧固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视镜和管路中的节流装置。

2.2.1 基本要求

2.2.1.1 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单位职责

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管道组成件制造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制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管道组成件的制造质量负责。

2.2.1.2 监督检验

按照《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要求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管道组成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制造前,向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并日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方可出厂。压力管道元件采用境外标准设计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提供本规程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并且由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2.2.1.3 型式试验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管道组成件,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型式试验的项目、要求以及结果应当满足型式试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管道元件采用境外标准设计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提供本规程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并且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确认。

2.2.1.4 出厂资料

(1)制造单位应当在管道组成件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并且在出厂资料中注明;

(2)制造单位应当向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管道组成件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

(3)质量证明文件的保存不得少于管道使用年限。

2.2.1.5 境外制造的管道组成件

境外制造的管道组成件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应当在管道组成件入境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后,由监检机构依据 TSG D7006,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到岸监检);随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管道组成件,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负责,并且应当随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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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启邦(工控一体化纵深服务生态平台)编辑部 #易启邦 #仪器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