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不法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财务报表和经营合同、租赁虚假办公场所,短短半年内从两家银行骗取贷款逾400万元。日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该案再次暴露部分银行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空壳公司披“科技外衣”,骗贷流程专业化
判决书显示,该骗贷团伙的主犯王某(已另案判决)为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专门购买、注册了一批无实际经营、无偿还能力的空壳公司,并系统性地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经营合同、经营场所等材料,以此在重庆市内多家银行骗取贷款。
被告人冯某负责具体操作,包括联系充当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具人”、租赁虚假办公场所、向银行递交伪造的贷款资料等。被告人赵某、赵某甲则分别充当两家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配合完成骗贷流程。
2024年1月,冯某、赵某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从中国某银行重庆高科技支行骗取贷款150万元,案发前仅归还利息3.29万余元,造成银行实际损失146.7万余元。
2024年6月,同一家公司又从中国某银行重庆两江分行骗取贷款123.3万元,造成银行实际损失122.3万余元。
2024年2月,冯某、赵某甲以“重庆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从中国某银行重庆高科技支行骗取贷款130万元,造成银行实际损失127.3万余元。
上述三笔贷款合计造成银行实际损失逾396万元。冯某、赵某、赵某甲分别分得赃款14万元、7.28万元、25万元,均被挥霍一空。
虚假材料何以连过两行“审核”?
一套伪造的财务报表、一份虚假的租赁合同、一个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为何能接连通过两家银行、多个支行的贷款审批?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履行贷前调查(核实借款人资质、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中审查(评估担保真实性、材料合规性)、贷后检查(跟踪资金用途、企业经营变化)等“三查”义务。
幸亏公安机关介入侦破,这些空壳公司及“工具人”法定代表人根本无力偿还任何贷款,最终损失将由银行——实质上是广大储户和纳税人——承担。
三人获刑,银行损失仍需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赵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空壳公司、经营合同、证明材料等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冯某、赵某涉案金额26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赵某甲涉案金额12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
鉴于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冯某在被捕后试图通过“设局购毒”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的方式争取立功,法院明确认定:为立功目的而引诱他人犯罪,不符合立功制度的法定要件,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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